具体法条不太了解,用一个常规的吃瓜群众视角看下,qj罪的主要入罪标准一个是强迫,一个是插入,现在案件主要的争论点在是否插入这个问题上,这是入罪既遂跟未遂的关键点,但鉴定中心的结果,在常规上偏向未插入的可能,官方解释大致是存在这种可能,用的小概率事件入罪,有民众不认可是正常的,入罪另一点证据是男方口供,但其供述的是否为常规意义上的qj存疑,这种公众性案件适当披露一些细节无可厚非,不说不能怪人家猜不是,其他的证据主要体现的是强迫,但按照官方解释处女膜及体液问题的逻辑,其强迫的目的指向是否为性行为也同样未必,那些痕迹常规的争执中也会产生。说到底,此案入罪的司法逻辑对民众的说服力不足,但又不肯披露更多细节,司法还有实报实销的特色在,公信力不足导致的。对入最高检案例过度迷信也要不到,可以参考南昌锜振东案,跟北京那个继父案的入罪逻辑,这类犯罪的入罪给民众的感觉挺魔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