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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什么呢?这是我们在涉及资本主义时也必须研究的问题。
单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结构同与之相适应的法的关系的分析本身就要求一种全面的研究。因此,这里我只满足于提出某些基本论点。我的论证过程可以归纳如下: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2-26 19:03回复
    (1)从直接生产过程到社会产品的流通和分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经济结构以法的体系的存在为前提。这个体系的基本要素就是所有权和契约法。经济结构的每个要素,特别是直接生产过程的各个要素:生产资料所有者、生产资料(“资本”)、“自由”劳动者以及在法律上被称为契约的这一过程本身在这个体系的范围内都获得了法的性质。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2-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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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们这里涉及的法的体系(当然不是整个历史的法的体系)的特点就是这个体系的抽象的普遍性的特点。这里指的是,这个体系把能够承担体系职能的具体的存在简单地划分为两种范畴:人的范畴和物的范畴。从法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范畴并没有适当的区别。所有权关系专指人与物(或者被称作人的东西与被称作物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契约关系则专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人与人是没有差别的,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所有者和契约签订人,同样,物与物之间在法律上也没有差别,它们都可以成为财产,不管它们是劳动资料还是消费资料,也不管它们的用途如何。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2-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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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的体系的这种普遍性,从严格意义上说,反映了另一种普遍性,一种属于经济结构的普遍性,即商品交换的普遍性。我们知道,这种商品交换的普遍性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但是商品交换以及它所包含的各种形式早就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存在了)。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经济结构的各个要素才能够全部分割为商品(包括劳动力)和交换者(包括直接生产者)。这两个范畴同法的体系所规定的范畴(人和物)是一致的。
        因此,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它的运行所要求的法的体系之间关系的一般问题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取决于另一个问题,即直接生产过程的经济结构同商品流通的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生产过程的分析中,“商品范畴”的出现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说明了为什么相应的法的范畴的出现也是必不可少的。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2-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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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结构的生产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它们的法的表现出发,通过比较和揭示它们之间的一系列差别而得到说明。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2-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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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述情况在表面上荒谬而在实际上却是合理的:生产运动的连续性通过分析同时的相互依存关系的体系而获得了概念,因为各个单个资本的周期的依次相继及其相互交错是由这个体系决定的,在这一“结果”中,产生这一结果的运动必然被遗忘,起源“消失了”〔65〕。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1楼2025-02-2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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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工人的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是完全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工人起资本动力的作用,属于资本家;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属于自己,在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前者的结果是资本家的生存,后者的结果是工人自己的生存。〔66〕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2楼2025-02-2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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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导的行为是流通行为:劳动力的买和卖。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的财产的生产资料相互分离的基础上的。〔67〕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3楼2025-02-2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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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的个人消费,不论在工场、工厂等以内或以外,在劳动过程以内或以外进行,都是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要素,正像擦洗机器,不论在劳动过程中或劳动过程的一定间歇进行,总是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要素一样。〔68〕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4楼2025-02-2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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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在本身的进行中,再生产出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分离……它不断迫使工人为了生活而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同时不断使资本家能够为了发财致富而购买劳动力。现在资本家和工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在市场上相对立,已经不再是偶然的事情了。过程本身必定把工人不断地当做自己劳动力的卖者投回商品市场,同时又把工人自己的产品不断地变成资本家的购买手段。实际上,工人在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以前,就已经属于资本了。〔69〕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5楼2025-02-27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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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全部哲学说明是:如果我们从字面上来理解这种双重的“生产”,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为生产过程同样地既改变或保存了加工对象又改变或保存了这些加工对象所承担的社会关系,如果我们用“实践”这个唯一的概念把这两者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就为“人创造历史”这一思想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8楼2025-03-0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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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再)生产即作为概念的社会生产在严格意义上并不生产社会关系,因为它只有在这些社会关系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进行;另一方面,它不再生产商品,因为它生产的物在后来从它所处的经济关系体系获得了某种社会性质,因为它生产的产品在后来同其他物和人“发生了关系”。生产仅仅生产了(总是已经)获得某种性质的物,它仅仅生产了关系的指示器。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9楼2025-03-0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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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从另一方面(第二个结论)来说,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的过渡,例如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并不是结构通过自己的作用发生的变化,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从量向质的过渡。这个结论是从我在分析再生产(物的生产和社会关系的“生产”)时指出的“生产”这个术语的双重含义中得出的。如果认为结构可以通过它本身的作用而发生转变,就是混淆了对结构来说显然不能用同一种方法来分析的两种运动:一方面是结构的作用本身,结构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采取了积累规律的特殊形式;这一运动从属于结构,它只有在结构不变的条件下才能够进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它同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永久的”再生产是一致的。相反,解体的运动在其概念上并不从属于相同的“前提条件”,这显然是完全不同类型的运动,因为它把结构当做改造的对象。这种概念上的差别表明,凡是用“辩证逻辑”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的地方,马克思却固执地坚持非辩证的逻辑原理(当然,这里指的是黑格尔的非辩证逻辑的原理):我们认识到本质上有区别的东西,绝不会变成同一过程。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过渡的概念绝不可能成为(一个概念向另一个同它有内在区别的)概念的过渡。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0楼2025-03-0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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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原则上说,马克思在这篇论述中所使用的推理,包含了两个具有相同性质的过渡。第一个过渡是从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生产资料的个人私有制(“多数人的小财产”)向建立在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少数人的大财产”)的过渡。第一个过渡就是第一次剥夺。第二个过渡是从资本主义所有制向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果即协作以及包含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过渡。第二个过渡就是第二次剥夺。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1楼2025-03-0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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