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第一点,关于家务补偿的观点,先贴法条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明显可见,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有权申请家务补偿。楼主的观点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家庭事务而丧失了劳动机会和社交机会,且离婚后难以在短期内找到工作,所以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合理的,不过令人难绷的是在判决里,合理的补偿被”放大“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明显可见,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有权申请家务补偿。楼主的观点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家庭事务而丧失了劳动机会和社交机会,且离婚后难以在短期内找到工作,所以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合理的,不过令人难绷的是在判决里,合理的补偿被”放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