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母公司乙公司为一家位于境外某国的外国企业。2022年部分相关业务如下:
(1)甲公司派遣中国籍雇员李某到境外乙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乙公司支付并负担。李某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其 2022年度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所得折合人民币为1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 40万元,在境内无其他收入。
(2)乙公司派遣1名外籍基层技术人员到甲公司兼职工作,其2022年7月1日首次来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22年度在中国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7-12月间,每月境内甲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人民币4万元境外乙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折合人民币7万元,每月境内工作天数与境外工作天数的比例为1:2
(其他相关资料:不考虑李某及外籍技术人员在境内缴纳社保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因素;李某在境外缴纳税款取得合规完税凭证;不考虑常设机构因素。)
(1)甲公司派遣中国籍雇员李某到境外乙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乙公司支付并负担。李某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其 2022年度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所得折合人民币为1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 40万元,在境内无其他收入。
(2)乙公司派遣1名外籍基层技术人员到甲公司兼职工作,其2022年7月1日首次来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22年度在中国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7-12月间,每月境内甲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人民币4万元境外乙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折合人民币7万元,每月境内工作天数与境外工作天数的比例为1:2
(其他相关资料:不考虑李某及外籍技术人员在境内缴纳社保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因素;李某在境外缴纳税款取得合规完税凭证;不考虑常设机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