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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纯理性的角度来思考电车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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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个人的生命是等价的,紧急避险理论可以人美损害更小的法益或者同等的法益,那就可以用牺牲的生命的方法来保护等价的生命,尤其是可以用一个人生命的方法来保护更多人的生命。
可是从伦理的角度,生命是人格的基本要素,是不可能用任何尺度进行比较,法律也不允许将人的生命作为实现任何目的的手段。
进一步想如果不允许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更多人,就意味着宁愿更多人死亡也不能牺牲一个人,这恐怕难以被公众所接受,也不符合社会功利。虽然生命无法用来比较但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4-27 15:30回复
    如果被牺牲者同意牺牲自己来保护他人呢?
    如果被牺牲者已经被特定化,即使不对实施紧急避险,也会立即牺牲。
    被牺牲者客观上不可能行使自主决定权,尤其是不可能行使防卫权。
    被牺牲者死亡的可能性大于其他人,而且,如果不进行紧急避险,他会首先牺牲,
    被牺牲者已经成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源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可以牺牲少数有过错的使自己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的人。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4-2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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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6 2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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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生命不应该成为他人的手段,但如果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理性的一般人大概率会同意上述几种情况下牺牲特定的人,包括自己。比如kbfz劫持飞机撞大楼,为了保护楼内多数人的生命,国安迫不得已击落飞机至少符合2、3、4三种情况。任何无辜的人陷入如此境地,大部分人可能会理性的同意被这样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击落飞机是在社会一般成员下彼此认可下合理范围内保护更多人的生命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把飞机上的乘客作为工具使用。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04-2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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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不加以限制地承认可以通过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保护其他人是不行,这不仅会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中担心下一个被牺牲的就是自己,导致社会的混乱,也会导致保护生命的法律难以实现。所以除了以上六种情况,对生命的取舍都是被禁止,但是我不认做出行为的人应当受到谴责。比如,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护自己或自己亲属的生命,因为不能苛求人放弃求生的本能。如果司机为了救铁轨上的五个小孩而转向导致另一个人死亡其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司机在当时情况下选择保护更多人是人之常情,不谴责是可以理解的。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04-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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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具体讨论的实际价值,那么就是如果一群kb份子劫持了人质实施kb活动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了危险,zf尝试了各种方法都救出不来人质,在这样下去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最后gf决定不计代价消灭kb份子以保证多数人的安全,但是被劫持的人里有你的亲人。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5楼2024-04-2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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