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所引,“父兄死,妻后母、执嫂”,《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则释为“报寡嫂”。史家考证,“执嫂”应作“报嫂”。与乌桓风俗习惯相同的鲜卑人,他们都保留着“妻后母、报寡嫂”的婚姻习俗。就是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后母为妻;兄死之后,弟弟可以娶寡嫂为妻;如果寡嫂的小叔又死了,小叔之子可以娶伯母为妻;小叔若无子,则由其它伯叔娶其为妻。这就是在学术上所谓的“收继婚”和“报嫂婚”。 这在北方古代游牧民族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匈奴人“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按照此种婚姻制度,规定外氏族女子嫁到夫家,她不仅属于所嫁氏族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同时也是属于夫家的氏族,如果夫死之后,该女子就不能脱离夫家的氏族,除生母外,都由儿子或兄弟、侄子继承他们的婚姻关系。这样,减少了因寡妇财产继承和对之继娶权等引起的纠纷,保持家族的劳动力和子孙的繁衍,增强家庭或家族的生产力量,有利于部族内部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