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回应宠物犬被捕狗队抓走宰杀#本案中,宠物狗在商铺门口的楼道上养狗,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占用了建筑物共有部分养犬,应该由城管部门进行警告或罚款。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养犬;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占用楼顶、楼道、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个规定本身已经偏松,对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非常轻。但不能连这么轻的条例都要打折扣,让极端爱犬人士获得法外特权。
立法与执法双重对极端爱犬人士投降,只能造成这些爱犬人士得寸进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