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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抢活人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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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土地政策据说是30年不变,还有说更场时间的(50年或70年不变),这就造成了这样的现象,好多死去多年的人还有地中,而没有赶上分地的儿童(现在有的都10来岁了)却没有地中。而且很多以土地为基础的福利也得不到,而死人却能得到这些福利,这难道不是死人在抢活人饭碗吗?原先定的土地调整政策成了一纸空文吗?


1楼2010-06-30 09:42回复
    回复:7楼
    和谐就是老百姓和了,领导干部们邪和斜了。


    8楼2010-07-0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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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9 23: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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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树庄的朋友们能详细的说一下是怎没调整的吗?谢谢
      回复:11楼


      12楼2010-07-0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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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9楼
        10岁的孩子当然是学生,但学生就不能是农民吗?


        13楼2010-07-02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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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不知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15楼2010-07-04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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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法算不算大法?其中的28条规定村里有机动地的必须要严格用于新增人口的土地调整,但村里把机动地都卖了,这算不算违法侵权?


            16楼2010-07-0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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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2010-07-0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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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你所说的到期的承包地便是你们村里的机动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此条的意思说明新娶媳妇也是新增人口,她也可以在婆家村里取得土地,但她取得土地以后,在娘家的土地则应该交回娘家的村里。他们与新生子女没有差异。
                对新增人员的土地小范围的调整,不需要按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中规定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这只是叫“小调整”。 


                27楼2010-07-1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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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19 23: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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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法律上有规定,但村委就是一拖再拖不给调整,而且村里有足够的机动地,这是不是涉嫌违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可是我国法律最基本常识啊。


                  28楼2010-07-1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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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32楼2010-07-1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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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楼2010-07-2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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