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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主犯只判12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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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寒风忻
  • 原奥澳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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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主犯只判12年合理吗?
因为三个杀人犯判赔了被害人亲属4万年受到从轻处理,持刀人判15年,带头人判12年,从犯判6年。合理吗?
判决书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年成少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女,1968年5月份12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玉龙街14号1栋4单元3号。系被害人唐鑫豪之母。
委托带理人周从兵,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蒋风云,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龙云,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文化街,400号,第被害人唐鑫豪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治根,男194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赵镇玉龙街14号1栋4单元3号。
委托代理人程璞,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166号1-1
被告人刘德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青果街89号。2009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法宝代理人匡好秀,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青果街89号,系被告人刘德建之母。
指定辩护人王铁,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委托辩护人陈显刚,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前彬,又名肖彬,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8组。2009年3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给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留,同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肖万能,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张红,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超,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摸不着捕前系金堂县栖贤学校学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村8组,2009年3月1日因本案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法宝代理人晏永清,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村8组。系被告人肖超之母。
指定辩护人陈小强,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鹰爪字{2009}第282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刘德建,黄前赋,肖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唐龙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害人刘德建,肖超,系未成年人而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唐龙云委托代理人周从宾,蒋丰云,黄治根,程璞,被告人刘德建,及其法宝代理人匡好秀,辩护人王铁,陈显钢,被告人黄前赋及其辩护人肖万能,张红,被告人肖超及其法宝代理人晏永清,指定辩护人陈小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己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2月28日下午,,庄某某,肖某,与蒋某某,唐鑫豪华等人相约在金堂县赵镇生态水城外解决矛盾,肖某见对方人多,逐电话邀约被告人肖超前来帮忙,肖超又邀约廖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告人肖超不服,通知了其父黄前赋,同时廖某某通知了刘德建等人来帮忙。尔后,在被告人肖超的指引下。在金堂县滨江路“粉丝公社”饰品店内找到唐鑫豪等人,被告人肖超,黄前赋分别持钢管和尖刀冲入店内追打唐鑫豪,黄前赋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唐鑫豪的臀部猛刺了一刀,并抓住唐鑫豪衣领朝店外拖,被告人肖超则持钢管殴打唐鑫豪,当唐鑫豪被拖至“粉丝公社大门口时,刘德建持刀赶来,经肖超指认以后,被告人刘德建向唐鑫豪的腰部,臀部,背部,等部连刺数刀,并在逃离现场时向唐鑫豪腹部猛刺一刀。致被害人唐鑫豪全身多处锐器刺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2月28日和3月1日。公安局分别抓获被告人黄前彬,刘德建,肖超。



  • 寒风忻
  • 原奥澳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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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笔录,挡获经过,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客人肖超因琐事与被害人唐鑫豪等人发生口角被打后,心生报复念头,逐伙同被告人黄前赋刘德建设分别持钢管,尖刀向被害人唐鑫豪殴打和刺杀,致辞被害人唐鑫豪全身多处锐器刺创失血性休克,三客人的行为均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肖超犯罪时未满16周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德建对公诉机关指挥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辨称其是受被告人黄前赋的指使动刀,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以客人刘德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德建犯罪时未满18岁且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前彬对公诉机关指挥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辨称其没有指使被告人刘德建行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两名辩护人分别提出两种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黄前彬的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其二客人黄前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中第从犯,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
被告人肖超对公诉机关指挥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辨称其未动刀杀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客人肖超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静,唐龙云以被告人刘德建,黄前彬,肖超致死被害人唐鑫豪的行为确己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请判令三被告人黄同赔偿丧葬费人民币{以下金额为人民币}12 362 5元医疗费20000元,死亡赔偿金252 600元,精神抚慰金100 00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30 000元,共计请求赔偿415022.5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下午,金堂中学学生庄正家,肖毅与金堂浑江实验中学学生蒋利民,唐鑫豪{男,15岁,本案死者}等人相约在金堂县赵镇生态水城外解决矛盾,肖毅见对方人多,逐电话邀约其堂弟客人肖超前来帮忙,客人肖超叫其同学廖义晋一同前往,双方双重口角,继而互欧殴,被告人肖超被打后不服,产生报复恶念,逐通知其父被告人黄前赋,,廖义晋邀约了税杰,罗代文,刘德建,卢云阳等人前来帮忙,后在被告人肖超的指引下,在金堂县滨江路,“粉丝公社“饰品店内找到的唐鑫豪等人,被告人肖超持钢管,被告人黄前赋持刀率先店内追打唐鑫豪华,被告人黄前赋持刀对唐鑫豪的臀部刺了一刀,后抓住唐鑫豪衣领朝店外拖,被告人肖超则继续持钢管殴打唐鑫豪,拖至”粉丝公社“大门口时,遇到持刀赶来帮忙的被告人刘德建经被告人指认后,被告人刘德建持刀朝被告人黄前赋抓住衣领的被害人唐鑫豪腰背部,左上臂等部位猛刺数刀,在逃离现场时被告人刘德建,又持刀向唐鑫豪腹部捅刺一刀,作案后,被人黄前彬,刘德建设,肖超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鑫豪因身体多处锐器刺创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命伤为右胸背部及左上臂刺创。2009年2月28日当晚,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前彬抓获,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前彬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肖超抓获,次日下午将被告人刘德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侦察机关的报案记录和经过,证实2009年2月28日晚上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电话报案称当日下午,金堂县赵镇体育中心对面“粉丝公社“饰品店内一名学生被杀伤,经查,受伤学生系金堂县沱江实验中学初三,八班学生唐鑫豪,被告人黄前赋,肖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10时公安机关在肖中华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黄前赋抓获,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黄前彬的协助下将被告人肖超抓获,次日下午2时许,将被告人刘德建抓获。
2,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黄前彬,刘德建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金堂县赵镇压滨江路一段223号“粉丝公社“饰品店内,现场己被营业人员员清理。店内货架上摆放的,一件白色何体恤塑料包装代上发现有一处血迹,店内卫生间木门被破坏。



2026-01-24 19: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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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证人匡好秀,刘伟书,郑安玉,赵远明,蒋素碧,高平,邱至少碧的证言及证人匡成文,匡成云,杨容,皮广兰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德建是1992年5月15日出生,后为了读书将出生日期改为1991年7月16日。
28,被告人刘德建,黄前彬,肖超及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证实客人刘德建,黄前赋及被害人唐鑫豪的身份情况,并证实被告人刘德建未满18周岁,被告人肖超未满16周岁。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经庭审淮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所证明的事实,
此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刘德建设,肖超因受父母离婚的影响,家庭对其管教不严,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超因琐事与被害人唐鑫豪发生纠纷而产生报复恶念,持钢管伙同其父被告人黄前彬及前来帮忙的被告人刘德建设报复被害人唐鑫豪,在被告人肖超的指认下,被告人刘德建,黄前彬分别持刀不计后果刺杀被害人唐鑫豪并致其死亡,三报告的行为均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超产生报复恶念,打电话邀约其父被告人黄前赋作为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之间的报复,挟持并持刀刺杀被害人,被告人刘德建爱邀约参与报复,持刀猛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报复,并相互配合,共同致被害人唐鑫豪死亡,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照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德建设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肖超在犯罪时未满16周岁,具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黄前彬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西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德建的法宝代理人主动交纳了赔偿款30 000元,被告人黄前彬及被告人肖超家属主动交纳了赔偿款10 000元,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刘德建,黄前彬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肖超减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挥客人刘德建,黄前彬,肖超的犯罪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德建所指受被告人黄前彬的指使动刀及其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德建在生活中作[在;;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客人刘德建受邀约积极参与报复并持刀猛刺唐鑫豪的事实不符,本院认为,客人刘德建持利刃猛刺被害人唐鑫豪身体数刀,在被害人唐鑫豪倒地后仍不计后果持刀持刀刺杀,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客人刘德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将被告人刘德建抓获的事实不符,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所提被告人刘德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黄前彬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黄前彬在报复心态的驱使下,持刀刺杀被害人并抓住被害人衣领任由被告人刘德建刺杀,其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伙同被告人刘德建和肖超共同致被害人死亡,属故意杀人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故关于被告人黄前彬定罪及在共同犯罪中属从属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在被告人黄前彬的哥哥肖中华的协助下将客人黄前赋抓获,所提被告人黄前彬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也不成立,所提客人黄前彬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黄前赋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客位黄前彬在诉驱使下,持刀刺杀被害人并抓住被害人衣领任由客位刘德建刺杀,其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伙同客位刘德建和肖超黄同致被害人死亡,属故意杀人的共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故关于被告人黄前彬定罪及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前彬的哥哥肖中华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黄前彬抓获,所提被告人黄前彬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亦不成立,所提被告人黄前彬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 寒风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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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令人震惊啊,故意杀人居然之判了12年,人命就那么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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