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一替单位辩解的回复,是在我4月24日贴文的评论中,为防删除,已截图附后。称: 类似于上级省公司派遣到宝鸡分公司,宝鸡分公司不用了,应该找上级单位要求安排工作。不知这是不是司法的裁定逻辑?
请问: 既然不是宝鸡分公司职工,宝鸡分公司又有何权利解除其劳动合同?
请问:你自己主动出来替单位辩解,不用法理,而用类比,不能以理服人,又为什么要恶语攻击别人“贱”呢?让读者这究竟这纠竟是谁“贱”?


请问: 既然不是宝鸡分公司职工,宝鸡分公司又有何权利解除其劳动合同?
请问:你自己主动出来替单位辩解,不用法理,而用类比,不能以理服人,又为什么要恶语攻击别人“贱”呢?让读者这究竟这纠竟是谁“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