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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加油员唐某用人单位辩解的回复来了,还骂我“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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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到一替单位辩解的回复,是在我4月24日贴文的评论中,为防删除,已截图附后。称: 类似于上级省公司派遣到宝鸡分公司,宝鸡分公司不用了,应该找上级单位要求安排工作。不知这是不是司法的裁定逻辑?
请问: 既然不是宝鸡分公司职工,宝鸡分公司又有何权利解除其劳动合同?
请问:你自己主动出来替单位辩解,不用法理,而用类比,不能以理服人,又为什么要恶语攻击别人“贱”呢?让读者这究竟这纠竟是谁“贱”?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10-03 00:20回复
    我个人认为用派遣类比不恰当。
    1、如果是派遗工,则工资是由派遣单位支付的。
    2、唐某工资关系在宝鸡分公司而不在陕西分公司。
    3、所以唐某和宝鸡分公司有直接苈动关系。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10-03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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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2 05: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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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10-0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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