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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振庆律师为你提供北京、天津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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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0-06-08 11:59回复
    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   
    我愿将我所学,倾注于刀笔之业!     
    用我法律,服务大众!
    咨询电话:15122334417 (天津)   18611272791(北京)
    QQ646390067。


    2楼2010-06-0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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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8 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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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太忙      以后尽力及时回复大家的问题


      19楼2010-08-02 17:07
      回复
        回复:20楼
        情节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21楼2010-08-05 14:15
        回复
          回复:24楼
          可以主张


          34楼2010-08-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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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31楼
            黑客本身就是违法的


            35楼2010-08-13 14:32
            回复
              回复:36楼
              请你方便的时候电联   18611272791     因为你说的比较笼统,有些问题要向你核实


              38楼2010-08-15 10:45
              回复
                朋友们,这段时间总出差了,也没有能及时回复,深表歉意。以后如果事情紧急,可以直接给我打电话 天津15122334417     北京 18611272791


                59楼2010-09-02 10:18
                回复
                  2025-08-08 1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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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58楼
                  这个房子是你的,但是最好是事先给拆迁管理部门及街道函告一下。


                  60楼2010-09-10 12:40
                  回复
                    回复:62楼
                    可以向其主张医疗费 误工费 营养费   交通费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63楼2010-09-17 12:32
                    回复

                             问: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修订后公司法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类诉讼在受理方面是否有特别的考虑?
                             答:作为公司诉讼中特殊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除要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还需从股东据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股东的资格,以及是否满足前置性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股东据以起诉的理由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主要体现的是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赋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如果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其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等,因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因此在受理环节即应将之拒之门外。应当明确,本条列举的四项事由,一方面是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时形式审查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实体审查的标准。
                             其次,公司法明确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如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不具备上述持股条件的,法院对其诉请不予受理。鉴于公司法做此规定系出于防止个别股东恶意诉讼的目的,以期通过对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在起诉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寻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多个)股东,均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最后,对于公司法所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个前置性条件,司法解释中没有再作解释,但我们认为,公司法之所以做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考虑的,即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还是寄希望于公司能够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董事之间的僵局,从而改变公司瘫痪状态,而不轻易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还是有必要审查这个条件是否成就。当然,对于何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人民法院可能更多的是形式审查,对于起诉股东而言,其声明应归结为其已经采取了能够采取的其他方法而不能得到解决,“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的表述,该前置性程序的意义更多在于其导向性。 


                      70楼2010-10-1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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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71楼
                        如果不存在时效问题 你可以主张


                        72楼2010-10-1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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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大家共同维护本吧健康有序的发展,杜绝利用本吧散步谣言及违法言论,杜绝发布违法信息 误导公众的帖子!如吧友发现,请及时的告知吧主!


                          75楼2010-10-3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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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出差   没有及时回复大家的帖子 很是抱歉


                            89楼2010-12-31 12:33
                            回复
                              2025-08-08 1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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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经修改后已经发布实施,请需要的朋友们注意学习!


                              92楼2011-01-1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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