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那句话有可能很多人看不明白,那就再举两个例子,就暂且拿经济类事件列举:
1:张三借老四一些钱,在约定的借期到了李四没有把钱归还给张三,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那张三的这个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能要,但是已经不能走司法诉讼程序要了,只能自己去要,但是这个债权债务关系不违法,只是过了诉讼时效不能走诉讼程序!
2:假设张三在借款借期到了,张三向李四索要借款李四不给耍赖,于是张三向某院提起su讼,经某院审结判】决要李四在某判】觉书生效日多少天内向张三支付借款,李四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张三顾忌情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又过了三年,这时候也不能申请某院强、制执、行,那怎么办?钱不能要了吗?还是可以要,还是只能自己去要,拿某院给的判、决书去要,这个算是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