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行为人退缴涉案资金的通告
通 告
2020年9月29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1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马丽、马吉梅、姚萍等人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现敦促该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领导、主管、总监、团队经理、理财经理、业务员、兼职人员及其他为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并将自己从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获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涉案资金全额退缴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涉案资金账户。
注意事项:
一、上述非法集资行为人退缴涉案资金前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经侦大队(汉滨区五星街50号)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并核实需要退缴涉案资金的具体金额。
二、凡是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缴涉案资金的,可以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退缴涉案资金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集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1年1月15日
关于开展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损群众报案取证工作的通告
通 告
2020年9月29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1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马丽、马吉梅、姚萍等人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自立案以来,已对多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集资参与人进行调查取证,为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请在安康市公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与集资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 月31日,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登记报案。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
二、相关集资《借款暨担保合同》和《借据》等文件复印件。
三、交款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根据个人投资转款方式)和收取利息银行交易明细(必须提供)。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集资参与人视为放弃报案,相关后果由个人承担,望互相转告。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