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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烧埋银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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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0-05-24 03:09回复
    • 220.248.3.*
    没事实没真想...


    5楼2010-05-24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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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8 06: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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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烧埋银创自元朝,明、清均承袭元制。《大明令·刑令》中,明确规定:“凡杀人偿命者,征烧埋银一十两。不偿者,征银二十两。应偿命而遇赦原者,亦追二十两。同谋下手人,验数均征,给付死者家属。”《大明令》除了把烧埋银数量从五十两减为十两外,文字与元律几无歧异。可以说,明初完全继承了元朝烧埋银制度。《大清律》基本上是《大明律》的复制品。有关烧埋银制度的内容自然也是全盘吸收。清朝还采用了元朝折庸代替烧埋银的做法——“本犯自称不能给银,情愿与死者之家为奴者,即将本人给予为奴”。
         明代减小烧埋银适用范围,以赎刑取代,事实上却沦为有钱人的保护伞,甚至明政府的将赎刑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烧埋银制度从元迄清,施行达六百余年,对打击犯罪、补偿苦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楼2010-05-24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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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11.135.*
        很想知道 为什么元的是  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而不是明的     :“凡杀人偿命者,征烧埋银一十两。不偿者,征银二十两。应偿命而遇赦原者,亦追二十两。同谋下手人,验数均征,给付死者家属。”
        其实楼主是越描越黑。
        明的法律 至少在文字上表现了 无论 犯罪人 和被害者的民族分别,而 元的却 特意 点出了  犯罪的 蒙古人和 被害的  汉人  间的分别 。


        8楼2010-05-24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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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烧埋银是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道还有错么?


          10楼2010-05-2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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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无聊,那么久以前的事情谁能给定性了……
            历史只是个被人随意打扮的小姑娘


            11楼2010-05-2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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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11.133.*
              小野又漏了一大段啊
              是,开头是有一句,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不过下面不是详细分述了各种不同情况的对杀人者的惩罚不同吗?
              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   主谋及下手者死
              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     凶手自杀不死者  处死。
              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诸有司征科急,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死。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    这一些也是说处死。
              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       子复仇,免复仇子之罪,而杀人父者仍被挣烧埋银。 不错,重孝道。
              后面就是争议的了 
              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上面的斗殴杀人 主犯和动手杀人的被处死,只有从犯减轻或者为父复仇的免罪。到了这里  蒙古人醉殴汉人致死,只是断罚出征,并征烧埋银。就是因为杀人者多了个蒙古族身份,死者是汉人,所以蒙古人 不用给汉人抵命,这正表示了民Z矛盾。
              再下面的
              诸有人戏调其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等论罪,仍征烧埋银。诸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古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很细致。
              再下面的是关于阶////级的不同,而加重或减免杀人者的罪行,这个就不说了,阶////级的东西什么时候都有。
              关键是那虽然有总纲,但是被特别点出的 蒙古人斗殴把汉人致死,在刑罚上只是断伐出征,并不需给汉人偿命,不正是体现了民Z不同,所以生命权也就有异了。


              12楼2010-05-2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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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是明的      :“凡杀人偿命者,征烧埋银一十两。不偿者,征银二十两。应偿命而遇赦原者,亦追二十两。同谋下手人,验数均征,给付死者家属。”
                ———————————————————————————————————————
                这是个语义的古今差别:当时的蒙古人是指贵族,仅指蒙古部而已,而不是今天的蒙古族。贵族殴死平民不偿命,在中国古代都是这样,不过元朝添加了偿还棺材钱。你今天被权贵殴死,还不一定有人赔棺材钱呢。而且喝酒这种殴死人的现象,在当时也很少见,不会影响人民正常生活。这在元律中不过是一些边角余料。
                当时的汉人,指北方所有的人,除蒙古部和一少部分色目人外,北方所有的被征服人民都是囊括在“汉人”里面,也不包括南方人。


                13楼2010-05-2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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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8 06: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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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很多人把历史上相同的名称过度延展,捕风捉影,滥用现代才有的民族概念,
                  比如“蒙古人”,“汉人”,“苗民”,古今范围不同。


                  14楼2010-05-2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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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11.133.*
                    如果没看下面的 可能还真会以为这个法令说的蒙古人是指蒙古贵族呢
                    再把下面的关于阶///级的贴一下
                    诸奴殴詈其主,主殴伤奴致死者,免罪。诸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杀之者,减一等。诸殴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诸谋杀已放良奴婢者,与故杀常人同。诸良人以斗殴杀人奴,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良人戏杀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奴殴死其弟,弟亦为同主奴,主乞贷死者听。诸异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结案。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这上面可是单独把贵族和奴仆单列了几条的。
                    如果说上面的蒙古人只是指贵族,何必单独列出。还是说在元朝,所有的蒙古人都是贵族?也有蒙古族的P民吧。所以才单独列出一条。


                    15楼2010-05-24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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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8楼
                      明朝在法律条款上抹去“蒙古人”字样,并不代表就做到公平公正了。
                      张群在《元朝烧埋银初探》中就这个明确指出了元代烧埋银的问题: 烧埋银征收上的平等,是在主刑罚极不平等的基础上。最为大家熟知的例子就是“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汉儿人殴死蒙古人,处死,断付主犯财产,余人并征烧埋银。”这个规定充分表现了当时法律浓重的阶级性。
                      但是明朝 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与之相比,明清律限于官员使用刑具不当致死人命的,反显得有些逊色。”“虽然赎刑在适用上有很严格的限制。但实际上必然演化成有钱人的保护伞。在明朝还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烧埋银与之相比,进步是明显的”。
                      对元代广泛采用烧埋银的评价:“对于当时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的产物,在法律史上很有开创性,其完备性甚至犹于明律。”


                      16楼2010-05-2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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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5楼
                        15楼和12楼有什么必然联系。蒙古指贵族,15楼指平民之间的罪罚关系。
                        你不来这里胡搅蛮缠了,当时只有蒙古部(成吉思汗直系部落)才使用“蒙古”自称。
                        而且你根本就反驳不了当时“汉人”跟你自己理解的“汉人”的巨大差别。
                        一个对“民族”一词的来源发展都没有基本概念的人,没有资格和我谈论这个问题。


                        17楼2010-05-2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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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2楼
                          。。。。。
                          关键是那虽然有总纲,但是被特别点出的 蒙古人斗殴把汉人致死,在刑罚上只是断伐出征,并不需给汉人偿命,不正是体现了民Z不同,所以生命权也就有异了。
                          =====================================
                          就算你引用完整了《元史.刑法志》部分,不摘掉有色眼镜照样无法接近客观真相。
                          不要忘了,这条法律是“误杀”部分的条款,即“凡人斗殴杀伤论”。
                          如果你看不出《刑法志》这部分的论述,是分为“故杀”和“误杀”两部分论述,那么我只能摊手了。
                          现勘录 《元史》 卷105 杀伤部分,作为对比——“误杀”部分,汉人杀人也不用偿命
                          杀伤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诸杀人从而加功,无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诸有司征科急,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死。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
                          ========================这里是“故杀”部分,基本是死刑。和现在的“故意杀人罪”类似
                               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诸因閧争,一人误蹂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诸有人戏调其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等论罪,仍征烧埋银。诸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
                          ===============================
                          这里是互殴致死,都是断罚烧埋银。


                          18楼2010-05-24 12:39
                          回复
                            诸杀人者死
                            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
                            两者是区别对待的。
                            小野冰月和另一ip 都只关注了第一部分的总纲,而忽略了第二部分的总纲。


                            19楼2010-05-24 12:42
                            回复
                              2025-08-18 0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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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5楼
                                  这个你又需要补课了。 根据《元典章》校正,《元史中》部分诸蒙古应为诸蒙古人员,即怯薛蒙古人员,怯薛军为元朝禁军,全部蒙古人担任,普通蒙古人不享受那些待遇。
                              至于蒙古平民,并非享有特权,甚至卖身为奴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20楼2010-05-2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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