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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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那虽然有总纲,但是被特别点出的 蒙古人斗殴把汉人致死,在刑罚上只是断伐出征,并不需给汉人偿命,不正是体现了民Z不同,所以生命权也就有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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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引用完整了《元史.刑法志》部分,不摘掉有色眼镜照样无法接近客观真相。
不要忘了,这条法律是“误杀”部分的条款,即“凡人斗殴杀伤论”。
如果你看不出《刑法志》这部分的论述,是分为“故杀”和“误杀”两部分论述,那么我只能摊手了。
现勘录 《元史》 卷105 杀伤部分,作为对比——“误杀”部分,汉人杀人也不用偿命
杀伤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诸杀人从而加功,无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诸有司征科急,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死。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
========================这里是“故杀”部分,基本是死刑。和现在的“故意杀人罪”类似
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诸因閧争,一人误蹂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诸有人戏调其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等论罪,仍征烧埋银。诸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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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互殴致死,都是断罚烧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