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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烧埋银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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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0-05-24 03:09回复

       事实上,烧埋银创自元朝,明、清均承袭元制。《大明令·刑令》中,明确规定:“凡杀人偿命者,征烧埋银一十两。不偿者,征银二十两。应偿命而遇赦原者,亦追二十两。同谋下手人,验数均征,给付死者家属。”《大明令》除了把烧埋银数量从五十两减为十两外,文字与元律几无歧异。可以说,明初完全继承了元朝烧埋银制度。《大清律》基本上是《大明律》的复制品。有关烧埋银制度的内容自然也是全盘吸收。清朝还采用了元朝折庸代替烧埋银的做法——“本犯自称不能给银,情愿与死者之家为奴者,即将本人给予为奴”。
       明代减小烧埋银适用范围,以赎刑取代,事实上却沦为有钱人的保护伞,甚至明政府的将赎刑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烧埋银制度从元迄清,施行达六百余年,对打击犯罪、补偿苦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楼2010-05-24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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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8 14: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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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8楼
      明朝在法律条款上抹去“蒙古人”字样,并不代表就做到公平公正了。
      张群在《元朝烧埋银初探》中就这个明确指出了元代烧埋银的问题: 烧埋银征收上的平等,是在主刑罚极不平等的基础上。最为大家熟知的例子就是“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汉儿人殴死蒙古人,处死,断付主犯财产,余人并征烧埋银。”这个规定充分表现了当时法律浓重的阶级性。
      但是明朝 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与之相比,明清律限于官员使用刑具不当致死人命的,反显得有些逊色。”“虽然赎刑在适用上有很严格的限制。但实际上必然演化成有钱人的保护伞。在明朝还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烧埋银与之相比,进步是明显的”。
      对元代广泛采用烧埋银的评价:“对于当时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的产物,在法律史上很有开创性,其完备性甚至犹于明律。”


      16楼2010-05-2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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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2楼
        。。。。。
        关键是那虽然有总纲,但是被特别点出的 蒙古人斗殴把汉人致死,在刑罚上只是断伐出征,并不需给汉人偿命,不正是体现了民Z不同,所以生命权也就有异了。
        =====================================
        就算你引用完整了《元史.刑法志》部分,不摘掉有色眼镜照样无法接近客观真相。
        不要忘了,这条法律是“误杀”部分的条款,即“凡人斗殴杀伤论”。
        如果你看不出《刑法志》这部分的论述,是分为“故杀”和“误杀”两部分论述,那么我只能摊手了。
        现勘录 《元史》 卷105 杀伤部分,作为对比——“误杀”部分,汉人杀人也不用偿命
        杀伤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诸杀人还自杀不死者,仍处死。诸杀人从而加功,无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诸斗殴杀人,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诸因斗殴,以刃杀人,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诸持刃方杀人,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诸有司征科急,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人者,处死。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
        ========================这里是“故杀”部分,基本是死刑。和现在的“故意杀人罪”类似
             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诸因閧争,一人误蹂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诸有人戏调其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等论罪,仍征烧埋银。诸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减杀人罪三等坐之。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一百七,全征烧埋银。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
        ===============================
        这里是互殴致死,都是断罚烧埋银。


        18楼2010-05-24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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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杀人者死
          诸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
          两者是区别对待的。
          小野冰月和另一ip 都只关注了第一部分的总纲,而忽略了第二部分的总纲。


          19楼2010-05-2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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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5楼
                这个你又需要补课了。 根据《元典章》校正,《元史中》部分诸蒙古应为诸蒙古人员,即怯薛蒙古人员,怯薛军为元朝禁军,全部蒙古人担任,普通蒙古人不享受那些待遇。
            至于蒙古平民,并非享有特权,甚至卖身为奴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20楼2010-05-2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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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22楼
              是这样的,成吉思汗力图提高怯薛歹的地位。
              回复:23楼
                 这个杠你抬的毫无意义。如果这条法律无法贯彻,那么恰恰证明了怯薛歹的特权无法得到实际上的保证。


              25楼2010-05-2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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