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学者郝铁川所说的:统治阶级总是把最要紧的道德制定为法律。像孝道之类的(有关遗弃罪、赡养老人的规定等),的规定在历代的律法中占有重要比例。有的还是被列为“十恶不赦”之罪。
关于“道德教化”的作用,主要还是在人们内心确立正义、公平、平等、民主等善良信念,使人们自觉服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只是,现在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从国家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社会国家的目的虽然主要是从社会国家的角度考虑问题,但它并不是完全脱离个体而存在。个人是可以通过意识自觉体会到社会国家的目的的。因此社会国家目的与个体需要并非截而对立。但是,在个体需要体系中,社会国家目的处于较高或较薄弱的层次,它不像个体需要那样对人来得具体、实在、直接、迅猛。在一定意义上,个体需要与社会国家目的对人来说有些类似“家”与“国”、“私”与“公”的关系。虽然通过一定的道德觉悟,家国、忠孝、公私在个体身上可以达致统一,但受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以及人性因素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家国难以兼顾,公私难以分明。从古到今的各种权力腐败表明了这一点。当个体需要与社会国家目的发生冲突,而个体需要又十分迫切,或社会国家目的使个体感到十分不适应时,人们就更有可能因社会国家目的的相当遥远而背离它,屈从与个体需要。
因此,“道德教化”的作用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