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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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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敬打下汉家江山四百年基业的高祖及三杰等。


1楼2010-03-07 16:29回复
    律法不可废,送上《二年律令》资料一帖,两个链接。
    http://www.jianbo.org/admin3/html/wangwei03.htm
    http://www.jianbo.org/Wssf/2003/hupingsheng01.htm
    


    2楼2010-03-0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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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4 0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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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贴的是第二个链接内容,大家如果不喜欢看百度的版本,就看原版地址吧!


      3楼2010-03-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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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上)
        张家山汉简研读班
          
        2002年3月,由中国文物研究所文物考古与文献研究中心发起,该中心李均明研究员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谢桂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徐世虹教授共同组织的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的研读交流活动,已成功举办一年。研读地点设于中国文物研究所,活动由中国文物研究所文物考古与文献研究中心李均明负责召集,得到中心主任胡平生先生的大力支持。主要参加者除上述三个单位的学者外,还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的同仁。此外,还有香港、台湾地区及美国、韩国、日本国学者到访研读班。
        迄今研读活动已进行12次,从《二年律令》读起,由参加者轮流主持,大家一起逐简逐字进行校读。已读者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诸章,并从《具律》中分出《囚律》章。对各章之释文、标点、注解皆做了充分的讨论,本文所具仅为对《亡律》之前各章的校读,对文义之深入探讨拟另文发表。参与本文撰写者(按性氏笔画为序)有:王昕、尹在硕、李均明、宋艳萍、沈颂金、徐世宏、张晓峰、蒋非非、蔡秀萍、谢桂萍、谢洪波等。
        


        4楼2010-03-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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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贼   律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成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
          按:据图版,简1所见“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史弟也。’”可备一说。我们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稻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传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兴。”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其坐谋反者”句之“坐”字,整理小组注:“坐,连从。”我们认为此字亦可解释为坐罪。
          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冣(聚),弃市。燔寺舍、民室 屋 庐 舍、积 冣(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4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5
          按:据图版,“燔寺舍”上当有“贼”字,应释“贼燔寺舍”。“贼燔”指胡意纵火。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9
          按:“皇帝行玺”后之顿号当改为逗号似更妥。
          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11
          按:此款标点为“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似更妥。
          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12
          按:整理小组将“误不审”解释为“偶不确切”,不甚明确。我们认为此处处“误”乃指一种过失行为,非指偶然。
          囗诸*(诈)增减券书,乃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15
          按:“其以壁论,及所不当[得为]”句,如去掉逗号意思更为明确。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贼),与盗同法。20
          按:整理小组注云:“脯肉,干肉。”乃指“脯肉”本义,简文所指则当指已变质之干肉。
          *而以刃及金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
          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齿、指,*体,断决鼻、耳者27,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囗,罚金四两。28
          按:“*”整理小组注:“疑为‘眇’字。《说文》:‘眇,一目少也。’即一目失明。”或说此字当释“*”。据图版,“断决鼻”之“决”左旁从“月”,或当释“*”,与“决”通。
          *殴变人,耐为隶臣妾。*(怀)子而敢与人争*,人虽殴变之,罚为人变者金四两。31
          按:“争*”之“争”为简体字,与全书体例不合,或为排版之误,当改为“争”。
          子牧杀父母,殴*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为人妈婢者,父母告不孝,勿 听。年 七 十 以 上 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36 黥为城旦舂。37
          按:整理小组注:“泰,读如‘大’。泰父,大父。”或说“泰父母”与“大母”在同一条简文中出现,疑“泰父母”与“大父母”有区别。“父母叚(假)大母”名应标点为“父母、叚(假)大母”。关于“三环”,整理小组注云:“环,读如‘还’,《说文》:‘复也’。三环,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人告其子不孝,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类似的法律规定亦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或说“三环”疑指“反复询问三次”意。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免除及赎。38
          按:整理小组注:“收,即收帑。《汉书·文帝纪》‘书除收帑相坐律令’注引应劭曰:‘秦法,一有罪,并坐其家室,今除律。’”据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此注引应劭文有误,原文应作“秦法,一人有罪,并其室家,今除此律。”
          以县官事殴若*吏,耐。所殴*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少吏46囗者,亦得毋用此律。47
          按:整理小组注引王先谦《汉书补注》引何若瑶曰:“百官表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百石以下有卒食佐史之秩为少吏。”文中“卒食佐史”当为“斗食佐史”之误。
          


          5楼2010-03-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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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   律
            按:原书《具律》凡44简,分属25条款。今据简册位置及内容考察,其中有25简13条款当属《囚律》,另有1简归属未能确定,应从《具律》中分出。
            据《张家山汉墓竹简·竹简出土位置示意图》所见,《二年律令》所在是由C组和F组构成的卷册,原为一卷,由于外力的作用,C组与F组之间已形成凹陷,C组右侧亦受冲击,处在这两个位置的竹简顺序与层次已错乱,但C组中段简册层次仍分明。值得注意的是:同是C组中段剥出的所谓《具律》简,却分属图中所见外起第二层及第三层,二者重叠,虽然不属于同一卷层。按道理,如果《具律》条款是连贯的,不应出现重叠现象。理由为《二年律令》之《贼律》和《盗律》凡81简仅占外起第一层稍多一点的位置,虽然第二层的周长短于首层,但无论如何也能容纳70简以上,今所谓《具律》凡44简,却占两层位置,而且重叠之处比较长,显然不合情理。再从内容考察,第二层所见无疑属《具律》,而第三层所见当属《囚律》:以存在重叠现象的上部中段第二层简82至86为例,其内容皆属量刑加减及刑事责任年龄等规定,与《晋书·刑法志》所云:“以《具律》具其加减”的宗旨正合无疑为《具律》条款。而《具律》之标题简,恰恰也位于下部中段外起第二层位置,与上引简属同一层,故其间当即《具律》律章所在。而与之重叠的第三层简93至98,据内容考察当属《囚律》条款(考证详见下文)。按层位及内容综合分析,以下简文或属《具律》: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82
            公土、分士妻及囗囗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83
            囗杀伤其夫,不得以夫爵论。84
            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彻侯孙、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85
            吏、民有罪当笞,谒罚金一两以当笞者,许之。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86
            囗所与同鬼薪白粲也,完以为城旦舂。87
            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女子当砾若要(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88当耐者赎耐。89
            按:“女子当砾若要(腰)斩者”至“当耐者赎耐”皆为对女子减刑的规定,文义当连贯。“弃市”不宜用句号,或可作“女子当砾若要(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赎耐。”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击)城旦舂六岁。击(击)日未奋而复有耐罪,完90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书者,皆笞百。城旦刑书而盗臧(脏)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91自告也,皆弃市。92
            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千(迁),金八两。有罪当府(腐)者,移内官,内官府(腐)之。119
            鬼薪白粲有耐罪到完城旦舂罪,黥以为城旦舂;其有赎罪以下,笞百。120
            城旦舂、鬼薪白粲有罪千(迁)、耐以上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刑为城旦舂,及奴婢当刑畀主,其证不言请(情)、诬蔑121人;奴婢有刑城旦舂以下至千(迁)、耐罪,黥*(颜)*畀主,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书者,皆笞百。刑书而贼伤人及杀人,先自告也,弃市。有罪122当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隶臣妾罪以下,论令出会之。其以亡为罪,当完城旦春、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论命之。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124
            具律125
            


            7楼2010-03-07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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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有数囗罪殹,以其重罪罪之。99
              按:依释文通假惯例,“殹”可作“殹(也)”。
              囗囗囗囗囗,以其罪论之。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为城旦舂。其自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罪,完为城旦舂。100
              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101
              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狱,102皆令监临庳(卑)官,而勿令坐官。103
              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104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105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106
              按:上引简102至106文义连贯,当属同一条款。但简103“皆令监临庳(卑)官,而勿令坐官。”不当列于此,也未能确定其属何律章。又简102与104当连读为“……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为守丞,皆得断狱、*(谳)。狱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其中“皆得断狱、*(谳)”之句式与简102文首“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谳)”同。
              告,告之不审,鞫之不直,故纵弗刑,若论而失之,及守将奴婢而亡之,篡遂纵之,及诸律令中曰同法、同罪,其所在地107与同当刑复城旦舂,及曰黥之,若鬼薪白粲当刑为城旦舂,及刑畀主之罪也,皆如耐罪然。其纵之而令亡城旦108舂、鬼薪白粲也,纵者黥为城旦舂。109
              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110
              译讯人为*(诈)伪,以出入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111
              劾人不审,为失;其轻罪也而故以重罪劾之,为不直。112
              治狱者,各以其告劾治之。敢放讯杜雅,求其它罪,及人毋劾而擅治之,皆以鞫狱故不直论。113
              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乞)鞫者,许之。气(乞)鞫不审,驾(加)罪一等;其欲复气(乞)鞫,当刑者,刑事乃听之。死罪不得自气(乞)114鞫,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欲为气(乞)鞫,许之。其不审,黥为城旦舂。年未盈十岁为气(乞)鞫,勿听。狱已决盈一岁,不115得气(乞)鞫。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116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117
              按:此款首简“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乞)鞫者,许之。”当标点为“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乞)鞫者,许之。”“当”指相称、相当。“不当”乃指判决不公正,罪刑不相称。
              毋敢以投书者言击(*)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118
              


              9楼2010-03-0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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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律
                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告人不审,所告者有它罪与告也罪等以上,告者为不审。132
                按:“所告者有它罪与告也罪等以上”句原简脱“告”字。释文补上后按凡例规定应以[ ]号括出。“所告者”乃指被告。
                


                10楼2010-03-0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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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4 0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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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   律
                  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强盗,即发县道,县道亟为发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将,令兼将,亟诣盗贼发及之所,以穹追捕之,毋敢囗140界而环(还)。吏将徒,追求盗贼,必伍之,盗贼以短兵杀伤其将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戌边二岁。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尽除其罪;141得不能半,得者独除;·死事者,置后如律。大痍臂臑股*,或诛斩,除。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囗囗囗囗囗逗142留畏*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戌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徒以卒戌边各一岁。与吏徒追盗贼,已受令而逋,以畏*论之。143
                  按:“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之“三十”当释“卅”。整理小组此条注释[六]所引《汉书·祭彤传》:“伐匈奴,坐逗留畏懦,下狱死。”或有误。经查,《汉书》无此人传。类此内容见《后汉书·祭遵传》:“[祭]肜到不见虏而还,坐逗留畏懦下狱免。肜性沈毅内重,自恨见诈无功,出狱数日,呕血死。”
                  捕盗贼、罪人,及以各劾逮捕人,所捕格关而杀伤之,及穷之而自杀之,杀伤者除,其当购尝者,半购尝之。杀伤152群盗、命者,及有罪当命未命,能捕群盗、命者,若斩之一人,免以为庶人。所捕过此数者,赎如律。153
                  按:简152“捕盗贼……杀伤”与简153“群盗命者……赎如律。”文义不能相连,当分属两个不同的条款。
                  


                  11楼2010-03-0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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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   律
                    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击(繋)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击(繋)三岁。自出殹,囗囗。其去击(繋)三岁亡,击(繋)六岁;去击(繋)六岁亡,完为城旦舂。165
                    按:“自出殹”按通假惯例,可作“自出殹(也)”。据图版,“囗囗”当释“笞百”。“笞百”为常见刑罚等次之一,同律章简159见“……其自出殹(也),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皆笞百。”又简164见“城旦舂亡,黥,后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简165“自出殹(也)”乃指文首“隶臣妾、收人”之行为,故“自出殹(也)”之前不宜句断,而用分号较妥。全文可释读为“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击(繋)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击(繋)三岁;自出殹(也),笞百。其去击(繋)三岁亡,击(繋)六岁;去击(繋)六岁亡,完为城旦舂。”
                    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囗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囗170赎耐。171
                    按:据图版,囗处似无字。按平简见“盈五日以上,所舍……”体例,文末或可作“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赎耐。”
                    取亡罪人为庸,不智(知)其亡,以舍亡人律论之。所舍取未去,若已去后,智(知)其请(情)而捕告,及詷[*]告吏捕得之,皆除其罪,勿购。172按:简号“172。”所见之句号或为误排,当去掉。
                      
                    


                    12楼2010-03-0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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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看冠军侯吧饮马瀚海吧主贴的另一个版本,那是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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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2010-03-0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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