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律师的起诉书,有个点搞错了,他的起诉书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然后他写了自己的理解:亦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按劳动关系处理。败笔........
师傅在辩论阶段,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小李来做工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对方律师不说话了,可能他知道是自己错在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