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都有二次创作或原创的部分,但原创的不都是同人作。
同人作品也可以有著作权的,原作者自己写的同人作品,与他人合作的同人作品,他人获得了原作者授权之后的二次创作或原创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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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引用的伯尔尼公约的条款是针对影视作品的专门规定,至于其他文学再创作的情况如何均与此无涉。
从第一季到OVA到第三季,都表明了原作乔林知,著作权那一行是乔林知和NHK联名的呀,动画制作方如果把乔林的名字抹掉就是违法侵权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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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那一行是乔林知和NHK联名的,意思是说乔林知也被视为动画原创作者之一,但这丝毫不影响魔王动画按国际公约被定性为原创作品的性质。我来做个通俗的解释,好比乔林知是一间名为“魔王小说”的公司的唯一股东,他用自己公司独家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入股到一家名为“魔王动画”的公司,后者在其主要产品中应用了这项技术,乔林知呢,也成为“魔王动画”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他可以依照入股时的协议行使字迹在“魔王动画”公司的权力,比如说在所有产品上标注“本产品使用了魔王小说公司开发的技术”,比如说在授权到期后撤股,不允许“魔王动画”公司继续使用这项技术,但是他拥有这些权力不代表“魔王动画”公司就是“魔王小说”公司的子公司,也不代表他可以以“魔王动画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身份干涉“魔王动画公司”的运作与决策。乔林知出现在魔王动画的著作权栏,证明他具有股东资格,魔王动画声明改变自他的小说,是具体声明他的入股方式,可是这些都不改变魔王动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实,也就是作为原创作品的性质。这就是伯尔尼公约对“改编自文学作品的影视作品视同原创作品”的规定的意义。
您好像误解了我的意思,《大话西游》里没有原作吴承恩,但六小灵童所演的《西游记》必须表明原作者,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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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的恐怕不是我而是您,《大话西游》敢不声明原作者吴承恩,恐怕是因为在《西游记》没有能够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权利人,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告不讼,也就是说没有债主债权就不成立,没有主张拥有著作权的人,法律上就不存在侵权。
如果要较真,《西游记》的作者是谁,根本就没个定论,历史上发现的较早的《西游记》版本都是每一署名的,后世推测的作者有好几种,哪一种证据都不充分,也都不能驳倒其他说法,维基英文百科对《西游记》版权的叙述是
Originally published anonymously in the 1590s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its authorship has been ascribed to the scholar Wu Cheng'en since the 20th century”(翻译:最初匿名出版于明朝16世纪90年代,20世纪以后作者被定为吴承恩)
“Journey to the West is thought to have been written and published anonymously by Wu Cheng'en in the 16th century”(《西游记》被设想成是由吴承恩在16世纪匿名出版的)
“some scholars still have doubts about the novel's authorship”,(一些学者仍然对小说作者持有怀疑)
维基的陈述非常可观地指出,《西游记》可以确定的只是一部16世纪匿名出版的小说,“作者吴承恩”是20世纪以后才出现的一种说法,至今仍有争议,像这样模棱两可的认定,就算所谓的作者现在还在世,也不足以以此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著作人权力,更不用说是早就作古的人了。
换成作者明确,著作权人有能力主张自我权力的情况,电影作者还敢这么干么?楼上有人提到金庸作品的改变,我就举两个金庸作品的例子,王家卫的《东邪西毒》和徐克的《东方不败之风云再起》,您可以自己去看,他们敢不敢在片子里漏了“原著 金庸”这四个字?能不能因为《东方不败》片头写了那么大的四个字“原著 金庸”,就拿金庸《笑傲江湖》去当做《东邪西毒》或《东方不败之风云再起》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