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复核内容:::1、严重超速行车(高于61.3与81.81km/h之间)当地村镇道路限速40 km/h,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之一(交法四十五条)。(有路口。人行横道)
2、严重违反《路口减速慢行》规定,且路口有减速让行标志(交法第四十四条)。
3、超过道路白实线进入非机动车道与申请人发生事故(交法第三十八条)。
4、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无减速行为,无刹车痕迹,直接撞向申请人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前面情况 ,没有消除或减轻事故发生的措施,超速行使中在车内疑似有妨碍影响驾驶行为(未认定),应该给认定原因(交法第二十二条)。
5、根据交通认定原则:安全原则的合理避让原则,车辆左前部与三轮车右中部相撞,而不是右部相撞,躲闪方向错误(原因有二,有影响驾驶行为,操作措施不当。)
严重超速行为;路口,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行使中有影响驾驶的行为需进一步认定(未刹车,未减速,如:可能看手机,打电话,酒驾,醉驾,毒驾等);处理措施方向错误;在非机动车道与申请人相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全过程申请人的违章是诱因,发生的起点(不是所有的违章都会形成事故),***违章行为其中一条合规或操作正确,都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轻事故后果。正所谓负负得正的与关系,(1*1*!*1)×1=1,(1*1*0*1)×1=0,(1*1*!*1)×0=0,,(1*1*0*1)*0=0,一个巴掌拍不响。申请人的违章行为被不正确的另一种多组合违章行为所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