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线路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