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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 - 12.24]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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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L度哥
今儿上班看到的第一条新闻 兰州试图全贴全文 如果贴不过来我去try截图……
先甩地址http://news.qq.com/a/20091224/0004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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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091224/000417.htm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同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2025-08-09 2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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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网友31个意见与建议(全文)
这个太长了 先传送门
http://news.qq.com/a/20091223/002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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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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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并公布了对5类31个网民意见建议的答复情况。
对网民意见建议的答复情况
(共5类31个问题)
一、关于审判工作
(一)关于网民建议延长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的问题。
答复: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上限属于较短的,学术界、实务界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建议。
有期徒刑的期限和刑罚体系问题是由刑法规定的,是一个立法问题,对其的变更也需要立法机关来进行。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我们会时刻关注这一问题,并进行认真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的建议,以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使刑罚体系特别是有期徒刑的期限更好地适应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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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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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网民建议对违法飚车、偷盗井盖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问题。
答复:违法飚车、偷盗井盖行为如果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以驾驶机动车的方法、私自架设电网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就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性质严重的犯罪,配置有严厉的法定刑,对其的适用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坚持审慎的态度,以做到不枉不纵。违法飚车、偷盗井盖行为的具体情形是不同的,比如偷盗偏僻角落地方的井盖、在深夜无人的马路上飚车,就可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可能更为适宜,未必一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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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君 甩表情占楼会被疯哦 挥手目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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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网民建议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的问题。
答复: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如何处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尽管性质恶劣,但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变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尽管对具有逃逸行为的交通肇事罪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但是行为人仍然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2025-08-09 2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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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好的
问题是能实施吗


  • 遇见路过的暖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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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为新浪而立。
J浪 你的死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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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来看 最高法应该是也开始关注网络报道和网络言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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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维护受害人权利的问题。
答复: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又有详细的解释。但是现实中,不少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赔偿,其主要原因在于: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许多犯罪人正是因为没有钱才实施犯罪的,有的把犯罪得来的财物挥霍殆尽,司法机关无法追回;加上没有其他司法救济制度,导致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实际赔偿。对此,最高法院已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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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 封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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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浪
快倒闭吧
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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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突然想到 得说一句搬运此贴主要为科普和普法……
这年头法治社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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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网民反映刑罚处罚幅度太大、主观因素多、容易产生腐败的问题。
答复: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罚处罚幅度较大的问题,一直十分关注,并公布了大量司法解释,以解决刑事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刑事法律的解释,细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明确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量刑规范化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这项工作将使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进一步规范化。


2025-08-09 22: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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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子们 法律知识其实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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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少杀慎杀”的问题。
答复:当前,由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急剧转型,社会利益深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高发,导致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遏制各类犯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有人将其浓缩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所谓严格控制死刑,就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所谓慎重适用死刑,就是对死刑适用的证据实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绝不允许出错。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要求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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