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19年7月找了一家单位工作,面试合格后,该单位与我签订我实习合同如下。(原本我知道我是来工作的,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说,实习合同就是这个,转正之后就可以签劳动合同了。
后来我在2019年9月10月请了两个月的事假,2019年11月6号又正式上班,在实习合同到期时(12月31日到期),该单位以我之前请假两个月,并没我参加培训为由,让我再签订一份半年的合同,并承诺,年底有考核,过关了可以直接转正(我也签了)。
后来2020面2月5日,在疫情期间,该单位以我考核未通过为由,终止合同,“开除”我。并且没有给我支付任何补偿。
我后来与该单位交涉,该单位以下面的合同为理由,认为他们的合法的。
请问,我能否要求他们公司,支付开除我的补偿。
他们这个合同是不是真的完全合理合法?【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