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用羊做比方内容如下:
A发布了一个发盘邀请,要求一起参加狩猎,狩猎成功后自己要分得羊头,并给参与者一些奖励作为回报,其它部位可由参与者竞争,谁优先抢到什么部位就归谁。
B第一个进了此次集会,与A签署此劳务合同(第一种合约)。
之后,A在不通知B并且B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C签订一份新合同(第二种合约),即改为:狩猎成功后自己要分得羊头,并给参与者一些奖励作为回报,同时C要分得羊腿,并给参与者一些奖励作为回报。其它部位可由参与者竞争,谁优先抢到什么部位就归谁。
之后D,E,F等人陆续按新的邀请参加了该次狩猎,并与A签署合约(第二种合约)。
直到狩猎前,A始终未向B说明明确说明有第二种合约,并未与B解除第一种合约。
狩猎前,B再三向A声明,如果有人要求分得羊腿,自己将退出狩猎,并询问此次狩猎是否只有羊头被特殊处理。
A的回答是,按原来的计划。
此时大家去狩猎并成功,A拿到了自己想要的羊头,B抢到了羊腿(实则上DEF因为知道C要分羊腿,没有去参与竞争),此时C发现自己合约中既得的羊腿被B拿到,ACDEF要求B退还羊腿或者将给参与者奖励作为回报。
B说自己执行的是与A签订的合同,除了羊头没动,其他部位谁抢到就归谁,现在自己抢得了羊腿,无须支付报酬。
现在A拒绝支付B的羊头的报酬,并且ACDEF要求B支付羊腿的报酬,请问是否合理?如按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同时问一下,CDEF想要追回损失该由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