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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確認原居民在自已土地上用免費牌照建丁屋是傳统權益。但在官地上或私人協商土地上建丁屋為違法。
判詞可確認丁屋政策的死亡。因為有自已土地而未建丁屋的已經不多。要擁有自已土地必須向現有地主買地,而大量土地在地產商及鄉坤手中,兩者都不會賤賣農地。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9-04-09 11:05回复
    如此判詞正好纠正,殖民地時代及特區官員的錯誤執法。丁權的確立原是容許原居民在自己鄉村範圍的自己私有土地建屋。到土地用盡就不能建屋。不過曾蔭權在殖民地時代主政新界時,建議官地批出及土地協商飛丁,即是原居民可到另一村起丁屋。這樣做成丁權無限延續,做成禍根。


    IP属地:中国香港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9-04-0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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