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石门镇河堤工地急需用砂石,唐某兴只得将其找来的九辆拉砂货车通过趸船运至大道河镇李某念工地,从此处购砂108方送至石门镇河堤工地,后因再无其他运砂船主愿意往大道河码头运砂,唐某兴只能终止石门镇河提修建工程供砂合同,后该生意由陈某慧获得。
陈某慧的行为造成唐某兴额外支出渡船费1800元,砂子装车费540元、购砂多花费1080元、运费多花费540元,共计经济损失3960元。
陈某慧的行为造成唐某兴额外支出渡船费1800元,砂子装车费540元、购砂多花费1080元、运费多花费540元,共计经济损失39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