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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件。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73楼2018-09-11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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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法律普及


    来自Android客户端76楼2018-09-1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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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1 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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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2日下午,刘先生在潘某家干活,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当天晚上,郑某妻子过生日,于是郑某组织肖某、潘某、盛某及刘先生在自己家吃饭,期间几人喝了酒。酒桌上,肖某提出请郑某妻子到歌厅唱歌,随后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几个人一起前往歌厅唱歌,期间又喝了一些酒。
      在歌厅期间,刘先生走出歌厅,在晚上10时18分许,刘先生回到歌厅,扑倒在前台外侧大厅地面没有知觉。歌厅服务人员上前将其扶起,刘先生开始呕吐,不能坐立。晚上10时20分,盛某来到大厅,随后郑某、肖某、潘某陆续出来。
      晚上10时26分,众人将刘先生抬出歌厅上车。当晚10时31分,车辆驶离去往医院,刘先生经抢救无效身亡。在此期间,郑某、肖某等人均未拨打急救电话,也未采取急救措施。事故发生后,潘某、肖某等四人共同支付刘先生家属5000元。
      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先生死因系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事发后,刘先生家人将潘某、肖某等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7万余元。
      四酒友被判赔1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组织其他被告及刘先生到家中吃饭饮酒,肖某在期间倡议去歌厅唱歌饮酒,均系出于朋友间情谊,行为本身并无过错。
      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大小应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的疾病发作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其在歌厅期间外出,说明对自身尚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故其自身应承担饮酒致死的主要责任。组织饮酒应当在饮酒时及酒后对同饮者尽到提醒、护送、遇到危险情况进行救助的义务。
      刘先生当日下午工作中已经饮酒,潘某应当明知,却没有对刘先生继续饮酒进行提醒或劝阻;郑某、肖某作为两个不同场合饮酒的组织者,没有对刘先生尽到劝阻、注意、关照的义务;在刘先生晕倒在歌厅后,至刘先生被送上车辆拉往医院13分钟期间内,四被告均没有及时进行救护,或拨打急救电话,错过了急救时机,四被告对刘先生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疏于照顾、缺乏急救经验仅是轻微、次要的过错。


      来自Android客户端77楼2018-09-1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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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预祝大家节日快乐


        来自Android客户端78楼2018-09-3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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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总有朋友问我,应不应该买小产权房?总结起来,他们想买小产权房的原因,大概可归纳为三点:1、没有购房资格;2、小产权房比商品房价格便宜得多;3、寄望未来拆迁,能获得大笔赔偿金额。


          来自Android客户端79楼2018-09-3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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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乡镇政府发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来自Android客户端80楼2018-09-3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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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有哪些类型?
              1、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这个是最常见的)
              2、限制销售的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的不完全产权房。
              3、军产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4、部分二手房:一些二手房还没办理征地手续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就进行交易,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来自Android客户端81楼2018-09-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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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的特点?
                相对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的特点还是十分明显的:
                1、价格优势明显:
                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较低。最重要的一点是,无须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于是土地建设成本极低。
                2、产权不完整:
                国家不承认并不予办理小产权房的过户登记手续,也不能上市交易。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不受《合同法》的保护。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严格上来说,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3、不合法性:
                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与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违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风险大:
                小产权房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购房者从乡镇或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拆迁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来自Android客户端82楼2018-09-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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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1 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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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看到这里,你还敢买小产权房吗?可能还是会有大胆的网友,认为“法不责众”、“人多力量大”,觉得多人一起购买,在拆迁或赔偿时,可以一起抱团,跟发展商或政府谈判。事实是怎么样呢?接下来我将结合具体的案例给大家分析。


                  来自Android客户端83楼2018-09-3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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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一
                    独生子刘某工作后将户口从农村迁走成为城市居民户口,但其父母的户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过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产权房。
                    刘某决定将房屋出卖却遭到村委会阻挠,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已不是该村村民,没有权利出卖该房屋。
                    分 析
                    根据相关条例,刘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遗产的范围,刘某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拥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但是在继承后的实际操作中,刘某由于不具有该村集体户口,存在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的问题,建议其将房屋出让给该村的其它村集体成员。
                    案例二
                    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如果遇到拆迁可否获得补偿?
                    分 析
                    小产权房一旦涉及到拆迁赔偿等,原来的房主会以私下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全额得到拆迁赔偿,而买家很难得到补偿,风险很大。
                    案例三
                    赵某日前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签约当日,钱某向赵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
                    一个月后,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赵某却反悔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钱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分 析
                    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赵某返还钱某购房款,驳回钱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宅基地转让还是小产权房买卖都具有较大法律风险,大家务必谨慎对待。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互相转让,也应该给自己敲响一个警钟,避免因拆迁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来自Android客户端84楼2018-09-3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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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早上好


                      来自Android客户端88楼2018-10-02 10:41
                      回复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本院主持下在本院内向原告口头作出赔礼道歉;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原告拖车费、停车费75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留车辆期间的损失,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故该院不予支持。


                        来自Android客户端90楼2018-10-0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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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
                          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
                          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但是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合法理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旧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相符。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对案件进行裁判。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不公正也不合理。
                          交通事故是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让买受人可以取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买受人享受了这些权利自然也应承担义务。其次,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是以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为基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


                          来自Android客户端91楼2018-10-0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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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长时间没更新了,向广大吧友致歉!


                            来自Android客户端94楼2018-10-1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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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1 18: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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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经常会碰到老赖,对待老赖我们也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


                              来自Android客户端95楼2018-10-1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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