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对机关单位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部署,实施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5年7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按文件规定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
2016年3月4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对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期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今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简称“新人”,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及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简称“中人”)过渡办法并结合“预增发”退休费情况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2017年6月19日,省人社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9号),依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要求全省统一执行临时退休待遇,按2014年9月工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下发后的退休人员或未核发退休工资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核发临时退休待遇,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退休核发退休工资的暂按已核发的临时退休待遇继续发放。待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参数公布后,依照出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算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待遇,并与此前发放的个人临时退休待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015年7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89号),按文件规定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
2016年3月4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文件,对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期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今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简称“新人”,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及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简称“中人”)过渡办法并结合“预增发”退休费情况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2017年6月19日,省人社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9号),依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要求全省统一执行临时退休待遇,按2014年9月工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下发后的退休人员或未核发退休工资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核发临时退休待遇,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退休核发退休工资的暂按已核发的临时退休待遇继续发放。待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参数公布后,依照出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算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待遇,并与此前发放的个人临时退休待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