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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贴】金川区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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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吧友咨询金昌的医保政策,贴吧没有相应的帖子,自己做个政策宣传帖子


IP属地:甘肃1楼2018-03-02 10:54回复
    首先说下金昌市现行的医保政策其中包括:《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及定额标准试行办法》


    IP属地:甘肃2楼2018-03-0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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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0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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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适合金昌特色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为一体,是一项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政府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构成。住院、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从市级财政专户储存的统筹基金中解决。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待遇支出从省级大病保险资金中解决。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用于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发生的费用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医疗服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传达、综合协调、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业务指导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检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落实、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编报基金预(决)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管理工作、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县、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基金的使用计划等。
      乡(镇)政府及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居民登记、政策宣传及动员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补助资金的拨付;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中低保户、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农村五保户等人员参保资格的确认和对参保居民的医疗救助;残联负责对居民中残疾人参保资格的确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居民中二女结扎户参保资格的确认、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发改、公安、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补助资金;
      (二)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按照当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及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承担。
      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残疾户中的多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或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和一、二级的残疾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1月30日前参保居民应足额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居民到就近的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参保信息及个人缴费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费系统通过接口上传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汇总复核,按期集中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根据省上要求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统筹基金支出等情况做出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于每年联合发文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按年度参保缴费后,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确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等,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2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市内)医疗机构500元,转院转诊(含自主转外就医)3000元。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市内各级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按90%比例支付,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按85%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80%比例支付,三级(市内)医疗机构按75%比例支付,转院转诊(含自主转外就医)按60%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市内各级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纳入中医药报销范围,其支付比例在同级医院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5%,提高后总报销比例不超过100%。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费最高限额为一个年度内3万元。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范围内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50元。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患下列疾病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畴: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二)肾衰竭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四)血友病;
      (五)苯丙酮尿症;
      (六)原发性高血压(属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者);
      (七)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八)慢性活动肝炎(活动期)、肝硬化;
      (九)糖尿病伴并发症;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一)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三)帕金森氏病;
      (十四)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后(须长期治疗者);
      (十五)股骨头坏死;
      (十六)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包括血管病手术人工血管抗凝治疗);
      (十七)癫痫;
      (十八)精神分裂症;
      (十九)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二十)白塞氏病;
      (二十一)强直性脊柱炎;
      (二十二)甲亢;
      (二十三)耐多药肺结核。
      前5种病种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0元,后18种病种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按70%比例支付。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保底报销”和“临终关怀”政策。
      参保居民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76%,专科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不得低于7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65%,三级(市内)医疗机构不得低于58%。各级中医院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实际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
      参保居民因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死亡前30天内属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门诊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对症治疗的药品费等纳入住院费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凡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平产分娩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女方参保),城乡居民一次性补助医疗费用500元。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缴纳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第二十五条 开展分级诊疗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实行以“次均住院费用付费为主,单病种付费为辅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床和疗养的费用;
      (二)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意外人身伤害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费用;
      (四)斗殴、酗酒、吸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个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需要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六)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办理居住证手续的、探亲、在外务工和在外上学的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按照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标准执行。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本人身份证、出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费收据、病历复印件,务工人员和学生出具务工证明或学校证明、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者出具居住证手续、探亲者出具急诊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指定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期限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保居民跨年住院的,费用按下年度标准结算。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范围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分解住院、推诿病人,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每日费用明细清单。使用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物和治疗时,要征得参保患者同意方能使用。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不得阻挡、拖延、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立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医疗保险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挂钩。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三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预(决)算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社会公布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并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一)审核、支付医疗费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的;
      (三)造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协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协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将参保证件转借他人冒名住院或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核定列入预算安排。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IP属地:甘肃3楼2018-03-0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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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
        及定额标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分级诊疗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根据《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次均住院费用付费为主,单病种付费为辅”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分级诊疗的原则,充分发挥一、二、三级及专科医疗机构服务职能,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鼓励患者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条 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同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着力构建服务到位、保障有力、分级诊疗的就医新格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市、疑难危重再转诊”和“能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不到二级医院治疗”、“能在二级医院治疗的,不到三级医院治疗”的目标。到2020年,住院病人市外就医比例控制在10%左右,市内就医比例达到90%左右。
        第五条 单病种及定额标准的确定。确定一级医疗机构单病种为50种,专科医疗机构单病种为2种,二级医疗机构单病种为100种,三级医疗机构单病种为73种,单病种及定额标准见附件1、2、3、4。
        第六条 对纳入的单病种,以临床第一诊断为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并向参保患者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单病种按照病种及定额标准按月结算,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审核后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其垫付的报销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若未达到定额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按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参保患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交纳自付部分费用,结余部分归定点医疗机构所有;若实际发生的费用超出定额标准,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拨付,参保患者按照定额标准交纳自付部分费用。
        第七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加强单病种的审核管理,不得将单病种范围外的病种串换为单病种,更不得将单病种范围内的病种串换为范围外病种;严禁拒收、推诿重症患者;严禁串换第一诊断与第二诊断的位次,符合单病种的住院患者必须纳入单病种管理并明确告知患者该病种的治疗方案、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等,使患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凡第一诊断符合单病种管理的但定点医疗机构未纳入单病种定额标准结算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的,结算时按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定额标准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的,结算时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定额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单病种定额管理领导小组和质量控制专家小组,协调本单位单病种定额标准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纳入按单病种定额标准管理的病人,应符合制定的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执行病种定额标准时,应认真遵循病种治疗临床路径指南,确保医疗质量。不得分解住院次数,不得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按单病种定额标准管理的参保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严禁定点医疗机构让参保患者到门诊自费购买药品(含卫生材料等)及做相关检查;严禁将患者应在住院期间必须做的“必检项目”“移植”至住院前进行。对不执行规定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按单病种定额标准管理的病人在治疗期间病人或家属要求转院的,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部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实行首诊医院责任制。参保居民在首诊医院出院后,在15天之内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医院第二次入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首诊医院承担。
        第十三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用期一年,届时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的反映、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2015年市政府令第29号同时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IP属地:甘肃4楼2018-03-0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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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市、县(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医疗服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
          第三条 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3%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金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金)的3.5%,本级财政应将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参保单位按期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为其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缴纳,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一次性向征缴单位缴纳全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未改制或正在改制的企业在改制和破产终结前,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在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时,优先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6%的比例留足其全部退休(职)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在职人员45岁以下按本人年缴费工资的1.0%记入;46岁以上按本人年缴费工资的1.5%记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费的3.8%记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门诊医疗费补助和住院医疗费补助基金构成,门诊医疗费补助每年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含退休金)的2.5%划入个人账户,其余1%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统一执行甘肃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进入统筹基金个人按比例自付的部分。个人账户的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支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序分别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第一次住院按医院等级依次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为600元、500元、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递减100元,年内第三次(含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定起付标准。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列入报销范围的部分,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92%、一级医疗机构94%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住院费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8万元—15万元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90%补助。
          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在1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90%;住院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统筹基金不再补助。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参照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3〕70号)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床和疗养的费用;
          (二)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意外人身伤害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费用;
          (四)斗殴、酗酒、吸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医疗费用;
          (五)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需要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六)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待遇申领、管理服务等业务执行统一经办流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和大额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审核结算支付,每季度末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结算,年终统一决算。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科学、健全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人社、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市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共同审核确定,建立统一监管机制,推行信用等级制度,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外治疗的,须经市内二等甲级以上医院确认,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人员的就业地或居住地在统筹区域外的,由本人申请,经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职工在国内(除港、澳、台)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报销时需持单位证明和急诊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的,由人社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加损失,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IP属地:甘肃5楼2018-03-0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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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长:张应华
            2013年8月15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助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职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市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费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总额一定比例补助。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按职工生育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85%予以补助。
            (二)男职工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其配偶未参加其他生育补贴的,可享受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按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三)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新生儿所发生的住院费用,随其母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生儿当年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四)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补助金额达不到发生总费用85%的按85%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第十五条 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个人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全部金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IP属地:甘肃6楼2018-03-0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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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的政策不知为何发出来被删除了,正在申请恢复


              IP属地:甘肃7楼2018-03-02 11:11
              收起回复
                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结算全覆盖,实现社会保障工作“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总目标,从2月5日起,金川区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保卡信息采集工作。此次采集工作将按照“数据采集-核对-修正入库”的流程,由金川区人社局牵头,两镇和社区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尚未持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开展数据采集、照片审阅、个人信息审核确认、数据修正入库等工作。此次要采集的金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已提前导入至甘肃省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系统中,人员照片由参保人员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自动获取其照片信息,对无法获得照片信息的人员,12周岁及以下人员照片采用统一默认样式,其他人员要求本人严格按照照片采集规格进行照片信息采集,待所有个人信息采集完毕并经本人审核签字确认后等待省上制卡发卡。


                IP属地:甘肃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8-03-02 11:22
                回复
                  2026-03-25 01: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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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东西。能不能配写简单易懂的图,让大家一看就明白,毕竟看大段的问题很吃力。这个内容置顶一段时间供大家了解。


                  IP属地:甘肃9楼2018-03-02 11:52
                  收起回复
                    楼主你好,你的疑问是吧务频繁删你贴了,但是后台没有看到相关数据,应该是由于出现某些敏感和相关字词被和谐


                    IP属地:甘肃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8-03-02 13:27
                    回复
                      前面都是目前金昌市实行的一些政策文件依据,下面开始逐步更新一些政策文件中和大家平时息息相关的政策具体解读


                      IP属地:甘肃12楼2018-03-02 15:00
                      回复
                        刚发的一些又被系统删了,真的无语了


                        IP属地:甘肃15楼2018-03-02 15:20
                        回复



                          IP属地:甘肃16楼2018-03-02 15:26
                          收起回复
                            上面楼是城乡居民缴费的政策和流程,文字发了被吞了,只能发图片


                            IP属地:甘肃17楼2018-03-02 15:27
                            回复
                              2026-03-25 01: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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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甘肃20楼2018-03-0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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