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和审判员是怎么当的?连正当防卫都理解不了,这个前提都判断错误,还审什么?所谓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非唯指使用武器等高危介质。应该指所有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且受害人感受到了生命的威胁。其实在我国是有例可寻的,曾今有一个传销团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逼迫使其成为传销人员,受害人为逃出牢笼,持刀捅伤传销团伙人员。最后定:故障伤害罪,缓期执行。此案中,于某主观上并非故意致使他人死亡,只是收到侵害时做出的必要的、正常的防卫手段,但因所处环境,所使用的介质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既应为过失致人死亡,应适用有期徒刑,减轻或者缓期执行。如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那只有一个结论,那就是我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要素应该调整了,体现了法律的不完善。当今中国处于经济发展快速阶段,随着国人物质生活及思想生活不断提高,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方式也在变化,非法侵害也不仅局限原法所指,已通过各式各样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实施侵害行为。对于本案来说,除了于某的焦点外,法院是否对其他人的行为有所关注。死者被捅伤后并没有当场死亡,而是在去往医院的路上失血过多而且死。那么,死者是怎么赶去医院的,在去之前同伴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例如:拨打120电话,现场的救治行为等,如果没有,那他们除了对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意外,还行承担同伴死亡的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