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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腾冲拆迁补偿的法律思考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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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的大规模拆迁已经开始,老城正在远去,一个新的腾冲正在向我们走吧来!为了腾冲的明天更美好,我们支持改造,但故土难离又让我们焦虑不安,在这种双重压力下,拆迁补偿就成了我们的发泄口,而实际上,补偿是否合理合法,也就成了此次拆迁能否按期完成的关键点。
几十年来,我们被强行输入了一个理念:土地是国家的,而我们人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在这种理论下,我们国家出台了许多立国主张的法律,最明显的要数土地法!从而造成了拆迁当中让人民很受伤的拆迁补偿。
今天,我们就这方面的法理,法律来做个讨论,倒底我们有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1楼2016-06-06 09:07回复
    请吧友暂时不要跟帖!也请讨论时文责自负。
    有吧友说在中国说这些都没什么用。有用的,搞清了所有权的问题,补偿还算个事吗?


    3楼2016-06-0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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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3 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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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此以后,人民就是国家,国家代表人民。
      人民就是父母,领导只是我们的公仆,是帮我们管理财产的。
      但有的人,他根本不想当“儿子”,更不想当公仆,他认为他就是大爷。土地是国家的,国家就是他,人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这种人,到最后,连儿子人民都不认,去当孙子去吧!拆迁大佐就是例子。


      5楼2016-06-0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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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的拆迁,城上的土地只补偿190元,水泥房子只补偿450元。就这点可怜的补偿费,我们的公仆还要以荒唐的理由硬向我拿走13000多元用于吃喝,到现在也不考虑退还!
        当时的13000多元,现在值多少呢?
        我们的“儿子”,看到他“父母”担菜来城上卖,开着三轮摩托辗压过去,腾冲老一点的人,应该不会忘记吧?
        算了,不说这事了,说多了都是泪。


        6楼2016-06-0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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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的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提高到了2450元,十年提高了12倍多。不过,调换的土地,也从190元提高到了1750元,上涨了9倍多。考虑到区域问题,其实是差不多。


          7楼2016-06-0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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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标准低吗?当然低,可有什么办法,我们失掉了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你怎么闹,也没用。


            8楼2016-06-0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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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12楼2016-06-0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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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房屋是不动产,产权是我们的。法律第一次明确了人民对土地有所有权!


                13楼2016-06-0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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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3 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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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ZF,各大部委的房屋,财产,都是全民所有的。呵呵。同时明确了,公仆的权力和我们是同等的。


                  14楼2016-06-0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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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是拆迁的合法性问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15楼2016-06-0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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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在新中国的法律上,第一次明确了公民对自己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我通篇看不到什么土地是国有的,公民只有使用权的字句。也把公民再次放进了国家的主体资格。
                      这是中国法律的一个大进步!


                      16楼2016-06-0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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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对拆迁都有规定,可见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有多么严重!
                        老二(婚姻法)很聪明,赶紧修改,以适应物权法的规定,以全新的面目出现在世人面前。
                        老大不识数,母亲把他打入冷宫,让他自己反省去。
                        大表哥(国务院拆迁条例)也紧跟形势,一再修改,告别行政强拆!


                        18楼2016-06-06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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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
                          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0楼2016-06-0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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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这一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拆迁的,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有营利目的,就是商业拆迁。
                            腾冲的拆迁有营利吗?


                            21楼2016-06-06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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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3 17: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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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2楼2016-06-06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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