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两套法典都有其时代的局限性:那就是野蛮。所谓治乱世而用重典,十二铜表法中就有许多原始与野蛮的法律条文,比如这一条:“对奇形怪状的婴儿,应该立即杀死”。这法律要是在中国实施,那皇帝得少一小半:周文王长了四个乳头,杀;秦始皇鼻骨塌陷,眼睛长到了脸侧面(蜂准长目),杀;隋文帝杨坚头上长角,身上还长鳞,妈呀赶紧杀。而法经比十二铜表法有过之而无不及,它简直就是重典的代名词:“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晋书·刑法志)。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要是偷窥别人家里,那就剜膝盖,如果你捡起了地上的东西,就算是想交给警察叔叔一分钱,对不起,警察叔叔会砍掉你的双脚。为什么干这些不算罪大恶极的事情都要被处以这么重的刑罚呢?李悝认为,你们已经起了偷盗的心思了!这只不过就是莫须有的一种用法罢了,捡起地上的东西就会滋生偷盗之心吗?也许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