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法院核实的时候不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常常造成判决书或服刑人员报到的时候,我们发现不符合居住地规定,要想退回去,法院说,时间到了,你不接收你就脱管了,司法所就哑巴吃黄连了,收了又有一大堆的问题。本地法院沟通无果都这样,要是碰到外地法院的那就更没得玩了。
法院核实的时候不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常常造成判决书或服刑人员报到的时候,我们发现不符合居住地规定,要想退回去,法院说,时间到了,你不接收你就脱管了,司法所就哑巴吃黄连了,收了又有一大堆的问题。本地法院沟通无果都这样,要是碰到外地法院的那就更没得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