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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案:保险公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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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丽梅)人被气死,保险公司赔不赔?(本报
1999年11月23日曾予报道)3月17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三次
公开审理后做出判决:保险公司不赔。被保险人郭万德之子、原告郭
立华表示不能接受该判决结果,将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郭万德因急性心肌梗塞于
1998年6月8日住院治疗时,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
公司签订了《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一份。6月
18日,郭万德与同室患者因关灯一事生气,病情加重,6月26日因医治
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确定,郭万德根本死亡原因为冠心病,致
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陈旧性心肌梗塞,从发病到死亡时间间隔7年;直
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心源性休克、脑梗塞,从发病到死亡时间
间隔一周。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郭万德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室患者
的言行与郭万德病故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足以构成法律
意义上的“意外伤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
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楼2008-04-13 10: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