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之前找了一份工作试用期一个月,工作了二十多天感觉这份工作不适合我,便提交了离职表,当时老板娘说我招到人才可以走,过了十多天才来一个人来试工,但是试了一天半就走了,到现在我已经工作了一个多月了,一直处在试用期,我现在有点急事想马上走,于是今天要找老板娘协商,结果老板娘说要按公司规定离职之前要在一个月之前交离职表,招到人把人带到熟练,如果没招到也要是从我提交离职表开始满一个月才走,我就说按照劳动法我是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你我就可以离职还是有工资收的,老板娘一听就说玩法律你是玩不过我的,我现在就是想走法律程序去劳动局告,请问我这样是合理吗?以下图片是我在试工三天后签的。还有就是去劳动局告是要钱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