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2009年2月18日)规定:城市燃气初装费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冀价管〔2010〕44号,2010年8月20日)规定: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燃气初装费由公共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构成。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公共管网建设费要逐步纳入配气成本,适时取消。庭院管网建设费可参照工程造价定额核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廊坊市物价局廊价经费〔2005〕102号规定:鉴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工程建设费或开口费、增容费已包括在房价中,开发企业不准在房价之外再向购房者收取水、暖、电、气工程建设费或开口费、增容费。
根据2010年8月20日发布实施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同时,根据《关于明确有线电视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接口费和测绘费也应由委托人支付。
因此,收取燃气初装费(燃气接口费或燃气工程费)、有线电视接口费和测绘费都是不合法的。
2014年3月香河兴业公寓收房时,依然需要交纳上述费用。香河开发商到底怎么了?
请您收集相关证据,向廊坊市物价局举报,举报电话:0316-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