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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座]公安的刑事管辖权--跨省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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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说吧谈这个问题有点让人啼笑皆非了,但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看见那么多帖子讨论最近的跨省抓捕记者事件,但讨论的点有点不着调,实在是忍不住说上几句。
1、关于公安的刑事管辖权
首先案件必须是公安管辖内的刑事案件,这不是废话,因为这排除了治安案件,民商纠纷,行政案件,国安、军队、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从本事件上来讲,不管是毁誉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都是公安管辖的案件。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如果以后被跨省,你可以先问公安,你抓我是什么罪,不是公安管辖的,你完全可以不鸟。。。
其次是地域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规定,嫌疑人所在地和犯罪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犯罪地的含义非常广,包括实施行为地,侵害结果发生地等等。打个比方,如果a在广州开往北京的火车上捅了b一刀,然后马上跳下火车逃到西藏,b的命很硬,一直流血撑到北京才挂了,那么广东、西藏、河北、北京、以及京广铁路沿线的省份都有管辖权,都可以去抓a。道理很简单,这样b的家属就不用自己去查明a的去向再报警。如果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两家或者多家公安自己商量决定,如果都想管或者都不想管,那就找共同的上级领导来拍板。此外,上级公安可以指定管辖,下级公安可以请求上级管辖。(从而得出一个结论,公安部想谁办谁就有权办)从本案来看,因为侵害的对象在湖南(报纸虽然在广东发行,但影响的却是湖南企业的商誉,又或者更简单,就在湖南收的钱),那么湖南公安完全有管辖权。
2、关于刑事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现行犯或有重大嫌疑分子,有潜逃或毁灭证据的嫌疑人,公安都有权先行拘留。拘留和逮捕是完全不同的强制手段,区别主要有二,羁押时间和证据要求。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拘留期限是3至30 天(一般案件是3至14 天),到期以后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报请检察院逮捕、起诉或改为取保候审。 刑拘的证据要求是比较松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即可,所以刑拘的时间最短,而逮捕要求证据则相对较严,所以羁押期限也相对较长,2个月到半年。
因为有国家赔偿和追究责任等约束,一般来说,现在不是很脑残的公安,不会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抓人的。不用问我为什么知道,因为我拿下的最高级别公安领导曾是国家二级公安英模。
综上,在本案中湖南跨省执行刑拘,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这就不用争了。当然前提是湖南公安已经依法立案并办理了刑拘手续。
另,古今中外,所有办案机构和个人都没有披露正在办理案件细节和证据的义务和权力。在没有看到完全证据前去讨论案件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前,高谈需防打脸。。。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3-10-29 00:15回复
        誓要打遍天下所有酱油!让别人都去吃醋吧!!


    IP属地:四川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3-10-29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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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3 07: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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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天津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3-10-29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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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这么一说我表示服气
        现阶段法律法规如此,无话可说
        只希望某些人不会公器私用,也祝愿公器私用的时候不会用到某些说便宜话的人身上
        呵呵。


        IP属地:广东5楼2013-10-29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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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一下今天更新的情节,简直就是对现状的反讽
          罗蓉遇老太婆讹诈,遇到的是沈黑,派出所的人拿不下只能秉公处理
          要是罗蓉换成是吧里的某些人,遇到的不是什么实权人物,碰上不和他们讲道理的派出所,我真想看看那帮人会是什么样的表情脸色。


          IP属地:广东7楼2013-10-29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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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本就是丝宝规定,别说我没分,想美帝那样分联调局和地方,该那里管辖分的很清楚,基本不会出现扯皮情况.可惜部里中央舍不得让自己的权力缩水.第二条更是恶法


            9楼2013-10-29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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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间想起某个人,一阵傻笑。然后,一阵失落。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3-10-29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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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心请教一下几个问题:
                1、按现在的法律,被拘留的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或者说有没有要求律师在场才回答问题的权利?
                2、现行管辖权是否可以把人拘回原地?就拿你的例子来说:假如北京公安出手,去西藏拘人,那是可以不问三七二十一,直接把人拘回北京,还是应该和当地警方合作,把人拘在西藏?
                还有几个问题,是特别和本案有关,涉及到造谣、毁坏商誉的法律规定:
                1、毁坏商誉是刑事案还是民事案?如果是刑事案,那么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够得上立案?
                2、按照本案,一张报纸连续登载某公司的负面报道,如果构成毁坏商誉案件,那么案件的主体,应该是作为法人的报纸,还是作为个人的记者?
                3、假如,一个记者,收了第三方的钱,去攻击某公司,但是他所使用的材料都是事实,并非无中生有的捏造,并且推理过程也符合逻辑,这是否构成犯罪?
                多谢解惑I


                IP属地:上海11楼2013-10-29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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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03 0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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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不错


                  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3-10-29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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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楼主!觉得现在这个社会越是躁动、越是充满不信任感,就越应该静下心来细细的思考


                    14楼2013-10-2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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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问高深的很


                      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3-10-2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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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大丰师爷 :执行强制措施带回执行机关当地是法律规定的,湖南警方的案子,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在广东侦办的,如果明确是广东管辖的案件,就直接移给广东办理了。在这件事上,我暂时没发现警方有程序违法的地方。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3-10-29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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