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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规定自11月起汽车不粘贴环保标将受罚
2013年10月16日07:55中国新闻网评论
  记者从沧州市交警支队获悉,自11月1日起,凡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沧州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沧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沧州市环保局也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的通告》。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9号)以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埠转入车辆及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沧政告[2013]19号)的相关规定,凡未领取2013年度车辆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务于10月31日前到具有环保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尾气检测,并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自11月1日起,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凡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长城网)


IP属地:河北1楼2013-10-19 07:16回复





    IP属地:河北通过百度相册上传13楼2013-10-1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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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5 04: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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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11月起车辆不贴环保标志将被罚款,沧州市区有三家检测机构,分别在市车管所检测大厅院内、老印染厂院内(北环三里庄十字路口往北约800米路西)、沧县鸿翔汽车监测站(王御史汽配城对面)。检测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8:30-12:00;14:00-17:30分,请相互转告,盐山县境内哪里有办理的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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