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漏百出的软文,完全可以用“毫无良知”来形容此文的作者、以及发表此文的《21世纪经济报道》。
且此文作者甚至涉嫌犯罪,望学法律的同学给出专业的判断。
在文章一开始,作者说其获得了案件的视频资料,且从其文章的介绍来看,其应该不是从正常合法的途径获得的,也即表示这份视频并不是蚣胺主动公开、提供的。
众所周知,此案还未判决,相关涉案视频是不可能公开的,就算判决了,涉案视频是否应该公开也应该有严格的程序。
那么,此文的作者是如何获得那些视频的?它又是否有权公开视频内容呢?有没触犯法律?
甚至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此文作者是否真的获得了那些视频?是否真的看过那些视频?其在文中所描述的视频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又或者仅仅是断章取义?
此文作者一开始就强调:“无法向权威机构确认是否曾经过剪辑。”
这是明显的撇清关系的伎俩,同时也是为其可能面临的控告留下的后招。
此文作者一方面强调“无法确认是否经过剪辑”,而又一方面强调视频连贯清晰,明显就是试图向读者表明:此视频是没有经过剪辑的、是完整的、它所说的话是真实可信的。
大家试想,一个能弄到J方还未公开的视频的人,难道找一家专业的机构对视频做一下鉴别很难吗?
很明显,作者就是故意如此的。
它就是通过一些诱导的伎俩促使读者们相信它所说的是真的。
但是,如果有人拿出证据对其进行了反驳,它就可以辩解说:我看到的是通过剪辑的视频,你所说的那些我没看到。
另外,此文作者在文中有明显的偏帮意识。
如:
“在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的动作。”
作者这样的描述,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是杨某某主动和李某某有亲密的动作。但作者你是否能判定不是李某某用胳膊肘强夹着被害人的手呢?又或者,你是否能判定不是李某某强迫被害人将手放在它的胳膊肘里假装情侣呢?
又如:
“电梯监控显示,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
作者你又是如何知道不是李某某强制性地抓着被害人的手呢?
凡此种种,在这篇文章中太多了,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所有这些都足以证明:此文作者绝对是李天霸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