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招兵时,主要是依据被募者的身材高矮,而确定分隶上、中、下禁军和厢军。“初,太祖拣军中强勇者号兵样,分送诸道,令如样招募。后更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谓之等长杖,委长吏、都监度人材取之。当部送阙者,军头司覆验,引对便坐,分隶诸军。”(《宋史》卷193《兵志》)。等长杖也称“招简等仗”(《宋史》卷194《兵志》)。各军军士的身长规格几度修订,在招兵时广泛使用,宋仁宗时,欧阳修说:“一遇凶岁,则州郡吏以尺度量民之长大,而试其壮健者,招之去为禁兵,其次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以为厢军。”(《欧阳文忠公全集》卷59《原弊》),按宋时《军防令》所载《诸军招简等仗》,可将各军军士身长规格列成后表。
上禁兵军士身长规格要求最高,军俸收入也最高,中禁兵和下禁兵军士的身长规格和军俸收入也各有等差。身长是招兵的主要标准,却又非是唯一标准。《画墁录》说:“太祖招军格不全取长人,要琵琶腿,车轴身,取多力。”《嘉泰会稽志》卷4也说“方募时,先度人才,次阅驰跃,次试瞻视”,在度量身长后,还要观察被募者的跑跳动作和检查视力。关于“试瞻视”,“初举手指问之而已,其后又刻木作手,加白垩举以试之”。宋时“列校转补”,“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试之,左右各五占数为见物”(《宋史》卷196《兵志》),募兵亦应相同。 在实际招募时,各军的身长标准也往往可降格以求,宋仁宗时范仲淹上奏,主张拣选军士,但“内有身材比旧等样小三两指,却少壮得力者,即不得拣下”(《范文正公奏议》卷下《奏乞拣选往边上屯驻兵士》)。一指粗细约半宋村,宋军身长以每半寸宋寸之差为一等,也就是说,即使身长挨了两三等,只要“少壮得力”,仍可充某等的禁兵军士,宋哲宗时,招“河北路保甲”,“充填在京禁军阙额,投军人若神、龙卫年二十以下,中军(中等禁兵)一下年二十五,虽短小一指,并许招刺”(《长编》卷373元佑元年三月乙酉)。后来因“陕西诸路禁军阙额甚多,或年拘碍”,宋庭又特别规定:“其年二十五一下权减两指,三十一下权减一指,候额足日依条施行。”(《长编》卷480元佑八年正月丙申)这些都属于合法情况,至于官吏在招兵时往往作弊,“多得怯弱不及等之人”,“或以老小为伍,或以病患为强健”,这也是常见的情形,却是不合法的,照理是要“劾罪”的(《长编卷148》庆历四年四月癸丑,《历代名臣奏议》卷221陈次升奏)。
上禁兵军士身长规格要求最高,军俸收入也最高,中禁兵和下禁兵军士的身长规格和军俸收入也各有等差。身长是招兵的主要标准,却又非是唯一标准。《画墁录》说:“太祖招军格不全取长人,要琵琶腿,车轴身,取多力。”《嘉泰会稽志》卷4也说“方募时,先度人才,次阅驰跃,次试瞻视”,在度量身长后,还要观察被募者的跑跳动作和检查视力。关于“试瞻视”,“初举手指问之而已,其后又刻木作手,加白垩举以试之”。宋时“列校转补”,“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试之,左右各五占数为见物”(《宋史》卷196《兵志》),募兵亦应相同。 在实际招募时,各军的身长标准也往往可降格以求,宋仁宗时范仲淹上奏,主张拣选军士,但“内有身材比旧等样小三两指,却少壮得力者,即不得拣下”(《范文正公奏议》卷下《奏乞拣选往边上屯驻兵士》)。一指粗细约半宋村,宋军身长以每半寸宋寸之差为一等,也就是说,即使身长挨了两三等,只要“少壮得力”,仍可充某等的禁兵军士,宋哲宗时,招“河北路保甲”,“充填在京禁军阙额,投军人若神、龙卫年二十以下,中军(中等禁兵)一下年二十五,虽短小一指,并许招刺”(《长编》卷373元佑元年三月乙酉)。后来因“陕西诸路禁军阙额甚多,或年拘碍”,宋庭又特别规定:“其年二十五一下权减两指,三十一下权减一指,候额足日依条施行。”(《长编》卷480元佑八年正月丙申)这些都属于合法情况,至于官吏在招兵时往往作弊,“多得怯弱不及等之人”,“或以老小为伍,或以病患为强健”,这也是常见的情形,却是不合法的,照理是要“劾罪”的(《长编卷148》庆历四年四月癸丑,《历代名臣奏议》卷221陈次升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