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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壶镇小产权房要逆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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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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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一些胆大包天之人,不受法律保护的大宗财产也敢买,这些人吃点亏也是报应吧
hua78902
人气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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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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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d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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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镇商住用地开发极少也是小产权房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县城为了开发新区,加快人口集聚,前几年基本所有的商住用地均用于开发县城,而壶镇真正算得上商住用地开发的只有近年的石牛绿城,兴达公寓,乐业新天地,很多年间壶镇根本没有国有土地的商品房出卖,只有象倒闭的拉丝厂拍卖,还有钢材市场拍卖建成南湖花园,等国有土地,所以镇级机关单位人员还有医院等事业单位人员都跑县城买房,而想居住壶镇城区的普通老百姓就只有买小产权房的唯一选择了,所以说政府部门不合理的规划开发应该是有相应的责任,丽水中院的判决欠缺人性化和合理性。
cxd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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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公德和良知。
cxd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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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卖小产权房给城里人房价上涨想毁约被驳回
旧村改造得房两套卖房后悔主张合同无效
2009年4月3日,一纸终审判决让王强(化名)想收回房子再赚钱的“好梦”碎了。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这年12月,王强所在的村进行旧村改造,村委会跟王强签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随后,王强得到两套二居室楼房。
王强妻子曾经的同事孙林(化名),听说王强拆迁得了两套房子,就与王强协商购买其中的一套。王强一想,反正也住不了这么多房子,卖了还能赚点钱。
虽然王强是农村户口,孙林是城镇户口,但王强所在的村村委会、党支部两委班子对于村民出售拆迁所得的小产权楼房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对王强卖房的事情也表示不予干涉。
2006年1月,王强与孙林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强为原房屋产权人(小产权)。经双方协商,产权人王强愿将本套房屋的所有权卖给孙林。本房屋的出售价格为135000元。本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买受人应遵守当地村委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随后,王强与孙林履行了该合同,房款两清。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房子卖了以后,当地的房价却一路飙升。
2008年4月,王强以国家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林腾房。
孙林对于被诉一事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知该楼房是小产权房。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完全自愿的,房屋已经交付完毕;经过两年的时间,该房子已经有很大的升值。孙林辩称:“王强是受利益驱动才起诉我。法律不应支持这种见利忘义、背信毁约的行为。我保留进一步追究王强的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庭审中,法官问孙林房屋的现状如何,孙林气愤地说:“我买房后进行了简单装修就把房子出租了。王强想把房子要回去,我不同意,他就骚扰租房的人,说他才是真正的房东,要把租我房的人赶走。现在,租房的人都不交房租了。”
自愿买卖小产权房被法院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强与孙林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已经明知该房屋为小产权楼房;对小产权楼房是否可以转让,当地村民委员会并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王强与孙林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已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王强要求确认其与孙林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孙林退房的请求,理由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城里人买农民的小产权房在一定条件下有效
近几年来,随着旧村改造、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猛增,征房占地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导致的城市郊区小产权楼房层出不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村村民拆迁后以优惠价款购买的自住楼。这些小产权楼房中的一部分通过买卖等方式被城镇居民购买。随着小产权楼房的升值,部分卖房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让买房人退房。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小产权楼房的效力问题,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精神,法院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必须作出裁判。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二、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即能否适用合同法第52条至第54条的内容;三、基层组织比如村委会、党支部的意见。由于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王强与孙林在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写明“本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因此,对于这一事实,双方均明知,不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另外,双方对于买卖房屋一事,也是自愿进行的,没有任何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而且,王强从村委会买房时花费11.6万元,而几天后王强就以13.5万元价格将房屋转卖给孙林,王强获利近2万元。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也是公平的。最后,该村村委会、党支部两委班子对于村民出售拆迁所得的小产权楼房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表示不予干涉。也就是说,双方买卖房屋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cxd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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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买卖协议】江西法院判决首例“小产权房”案买卖合同无效
这是一起因买卖“小产权房”而发生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9月27日,南昌市中院公布一起农房买卖纠纷案。法院确认农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判决卖主赔偿买主60余万元经济损失。昨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负责人称,这是江西省法院系统审结的首例农房买卖纠纷案。
出售农房合同判无效
据了解,引发争议的这栋房子位于西湖区桃花镇群力新村27号,所有人是陈某夫妇,面积达253平方米,是一栋农房。1995年3月,陈某夫妻以该房作抵押,在洪都典当行借款。1999年11月,由于无力归还典当行的借款,在南昌市公证处的公证下,这栋房子的所有权被燕女士竞拍获得,价格为9万元。
由于是农村住宅,而燕女士又非村民,所以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燕女士购买房屋后进行了简单装修,主要用于自住和出租。
2007年11月,陈某夫妇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回房屋,并表示愿意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2008年11月,西湖区法院认为农房买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判决双方合同无效,陈某夫妇返还燕女士购房款及维修费9万元,后者将房屋返还。
买主追究卖主责任
2008年底,燕女士依据法院认定导致合同无效、陈某夫妇负有主要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理由是陈某夫妇对房屋买卖协议单方面终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西湖区法院和南昌市中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合同对当事人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导致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双方均有过错责任”。
虽然陈某夫妇是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卖房屋,但其应当知道农房不能出卖。此外,陈某夫妇在房屋出售9年后,以买卖房屋违反法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燕女士在购房前未严格验证对方房屋产权,盲目购买亦负有次要责任。
卖主须赔偿“升值”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此案时间跨度较长,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存在升值价值,应按安置房折价处理。
根据行情,目前当地安置房市场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至4000元,就按每平方米3500元计算,本案中的房屋为混砖结构,故升值部分约78万元。对房屋升值部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按照比例进行赔偿或分割,燕女士获赔62万余元。日前,南昌市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夫妇赔偿燕女士经济损失62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江西省没有一个宅基地房或小产权房项目补办到“两证”的,没有一户农民宅基地房出让办到合法手续,也同样没有一家集体土地建商品房办到土地证和产权证。
按照相关法规,我国目前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市场上的“小产权房”都没有经过用地审批,未经过土地市场,国土部门从来没有承认其合法性。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吴云 付少华 罗素静)
黛玉葬花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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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雪夜__归人
:大学快毕业时为了找工作搬了四次家,为了省下打车钱每次拖着红白蓝塑胶袋挤着象沙丁鱼一样的公交车,夏天简直就是一种受罪,出去做生意之后搬过一次家就果断去买房,记得那次搬家请了两个人整整搬了三天,整理打扫又花了很多时间,搬家的感觉简直太惨,租房时不时要涨房租,租房也不容易啊!其实买房也
2026-01-27 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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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水☆流
核心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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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不起房的路过。。。
逝★水☆流
核心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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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镇的媳妇
人气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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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为楼主这样的标题所吸引,也不是被帖子的内容所迷惑。我不是来抢沙发的,也不是来打酱油的。我不是为楼主呐喊加油的,也不是对楼主进行围堵攻击的。我只是为了每天30帖默默奋斗.在这个处处都要回帖的时代,不得不弄个牛B的数字来显眼,于是我也抄下了这段话,专门用来回帖
净末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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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做事做人留一线好,末了别人辛苦大半生的成果,这是不让人活了,你不给人活路就是不给自己活路,现在这样的惨祸还少吗?就小小的缙云就有,像厦门的陈水总,你看他像是个屠夫吗?一个书生样的人能一次杀四五十人,连自己一起杀了,所以人不可貌相,留一线好想见,横财不好得,祸福总相依。
南田冷水
人气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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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买都已十多年了,当时又是经过房主同意,现金交易,一方交钞票一方交房,双方自愿,现房价格上涨房主又要收回去了,人的道德底线那里去了。啍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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