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5.1.2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
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5.1.3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
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5.2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5.2.1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
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
5.2.2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
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
99%
。
5.2.3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
共同投入使用。
5.3
排气筒高度要求
5.3.1
除提升输送、
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
(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
1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