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915-2004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
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
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