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答疑:
● 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主要包括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Ⅰ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Ⅲ标准的在用车辆(含本市和外地车辆)。为了方便市民出行,对限行区域内经检测合格的国Ⅱ标准公交车辆暂不实施限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行通行的车辆范围。
● 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
据悉,从5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第一阶段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市区东至东风二路、东风三路、三环路;南至东山路、甘泉路;西至环城南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创业南路;北至漠江路包围的区域内通行(见上图绿色区域内)。
第二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市区东至东风二路、东风三路、三环路;南至东山路、甘泉路;西至环城南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创业南路;北至新江路包围的区域内通行(见上图红线区域内)。
以上限行时间为每天的8:00至20:00。
● 发放地点及费用
就市民到哪里领取环保分类标志的问题,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市区发放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和市环保局一楼业务大厅环保窗口。各县(市、区)的车辆可到辖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申领。领取和换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收取费用。
● 申领所需材料
据介绍,未到定期检验期限首次核发的国Ⅲ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Ⅰ标准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核发环保标志。国Ⅱ标准(含)以下柴油车和国Ⅰ标准以下汽油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换领环保标志。
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上牌后的一个月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新购置登记车辆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他山之石
广州:汽车修后排气不合格汽修厂受罚
维修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配置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测量仪器,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责任。维修的机动车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违反这一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排气污染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东莞:排气超标就上“黑名单”
据了解,只要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都会把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管理数据库并递送到**、环保、交通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只要上了“黑名单”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和**机关就会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没有维修合格不能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则进行处罚。
● 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主要包括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Ⅰ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Ⅲ标准的在用车辆(含本市和外地车辆)。为了方便市民出行,对限行区域内经检测合格的国Ⅱ标准公交车辆暂不实施限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行通行的车辆范围。
● 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
据悉,从5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第一阶段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市区东至东风二路、东风三路、三环路;南至东山路、甘泉路;西至环城南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创业南路;北至漠江路包围的区域内通行(见上图绿色区域内)。
第二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市区东至东风二路、东风三路、三环路;南至东山路、甘泉路;西至环城南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创业南路;北至新江路包围的区域内通行(见上图红线区域内)。
以上限行时间为每天的8:00至20:00。
● 发放地点及费用
就市民到哪里领取环保分类标志的问题,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市区发放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和市环保局一楼业务大厅环保窗口。各县(市、区)的车辆可到辖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申领。领取和换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收取费用。
● 申领所需材料
据介绍,未到定期检验期限首次核发的国Ⅲ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Ⅰ标准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核发环保标志。国Ⅱ标准(含)以下柴油车和国Ⅰ标准以下汽油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换领环保标志。
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上牌后的一个月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新购置登记车辆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他山之石
广州:汽车修后排气不合格汽修厂受罚
维修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配置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测量仪器,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责任。维修的机动车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违反这一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排气污染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东莞:排气超标就上“黑名单”
据了解,只要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都会把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管理数据库并递送到**、环保、交通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只要上了“黑名单”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和**机关就会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没有维修合格不能上路行驶,违规上路行驶则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