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关于44L的问题
你就是满足了3个人各个的要求了,这完全没有问题.”
可是问题依然存在,如果按照您的要求:“如果我们的社会连各个具体的人的基本权益都没有办法保护那用什么去确保他能保护所谓的多数利益.
个体在面对政府面队社会的时候就是绝对少数. ”
以及您所说的:“要保护所谓的多数利益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合理合法的个体(少数)利益.”
那么我在44楼的做法,三个人中的每一个都是政府和社会面前的少数个体,三个人的利益其实都没有得到完全满足,因为显然,想游泳,还要有游泳衣和游泳裤,甚至救生圈;钓鱼还要有渔具;划船还要有船和桨。
个人的具体要求我都没有满足,我只是把他们带到了有水的地方去而已,他们可能仍然无法达成自己的需求。
因此,按照您的标准:“要保护所谓的多数利益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合理合法的个体(少数)利益.”
那么显然,我帮助他们到有水的地方去的做法远远没有达到您的要求,因此按照您的逻辑,我帮助他们到有水的地方去的做法就是违背了他们各自的意志。
于是您又说:“我只是从根本上就否定有所谓的多数意志.或者温和点说就是认为多数意志只是多个少数意志的妥协产物. ”
既然您“根本上就否定有所谓的多数意志”,您又如何能肯定我“帮助他们到有水的地方去的做法”就是满足了3个人各个的要求了,这完全没有问题呢?
不过您后面的一句话倒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多数意志只是多个少数意志的妥协产物。”
按照辩证法的基本原则,物质有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既然“多个少数意志”能够相互妥协并获得统一,那么这个妥协与统一的结果就是“多数意志”,因此,您的后一句话就是对您前一句话
“我只是从根本上就否定有所谓的多数意志”
的根本否决。
这样的表述,明显是自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