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请您帮我看看:
我母亲购买了舅舅的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但是我舅舅是居民户口,是通过继承我姥姥的宅基地盖的房子,而且在建造此房屋的时候在土地局办过确权证明,证明此房是我舅舅的。此房屋一共三层每层四间,按照购房合同规定此房屋1至3层的西边的两间归我母亲,1至3层东边的两间归舅舅。因为舅舅在别处购买了商品房,在我母亲购买前已经有好几年不住在这里了,所以我母亲于2005年购买后我们一家就一直居住于此,后于2007年在此房屋属于我母亲那一半的房屋顶上加盖了半层房屋即第四层。姥姥在去世前立过遗嘱,也嘱咐过其他几个舅舅要求这份买卖合同不能反悔。后舅舅于2010将我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我母亲退回房屋,理由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买卖,因为舅舅说现在盖的房子是舅母的名下的,舅母是农村户口,而且之前的购房款也充当我们这几年的住房租金不予退还。法院一审判决也是要求我们退回房屋,购房款只字不提,只有四楼我母亲后盖的那些属于我母亲。二审判决一至三层按购房合同规定每家一半,但是第四层做为赔偿归我舅舅所有。
我想请问
1、在我母亲2005年买房子的时候舅舅说他咨询过律师,房子宅基地是他继承的,他是城市户口就可以买卖,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2、舅舅在2005年卖房时还提到农村户口根据国家要求全部在办农转非,舅母的户口马上也要转成居民户口,舅母的户口也确实在我母亲购房后2005年10月左右转成了居民户口,请问这种户藉时隔8年后现在到底是算农村户口还是居民户口,这种户口下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3、如果这种房屋确实不能买卖,房子我母亲肯定要归还舅舅,但是过去了8年时间房价已经涨了也马上要拆迁了,我母亲是不是可以要求按现价补偿?
4、第四层房屋的归属到底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