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设立“新特区”
经过长达近30年的渐进式改革,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经过改革形成的,旧体制在经济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影响,不可能经过一波改革就都改掉;而改革开放30年来,市场化改革与政府行为不配套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同步的矛盾、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相抵触的矛盾,都日益显露出来。要解决这些原有的和新产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综合的改革方案。为取得最佳的改革成果,把改革的成本支出降到最小,建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即“新特区”,就成为最佳选择。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核心在于“综合配套”,其宗旨是要改变多年形成的单纯强调经济增长的发展观,要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城乡关系、土地开发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推进改革,形成相互配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一项战略性的改革试验,在改革试验的方式上,采取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施改革的尝试,这样可以推动实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便于总结改革的经验、思路和模式,同时还可以把改革带来的社会振荡局限在小范围内。
但是,设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本身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要把综合改革的经验推向全国。
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考量自己是否能够成为“新特区”,需要比照上海和天津看本身的条件是否成熟。这些条件包括:
区位条件。作为“新特区”,其影响和示范效应,必须是全国性的。
经济实力。作为“新特区”,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要能够经受得住体制变革带来的巨大的冲击,能够承受改革的成本。
改革开放基础。“新特区”是在老特区对外开放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作为“新特区”,其引进外资和对外贸易都应处于全国前列。
体制条件。作为“新特区”,其是否具备体制综合改革的条件十分重要,包括政府的行政能力等能否满足综合改革的需要。
“新特区”:是推广经验,还是争夺资源?
尽管目前对于国家第三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何时设立还没有确定,但是各地争相申请设立“新特区”的呼声很高。据媒体报道,今年“两会”上,来自湖北、湖南、辽宁、海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提出建议,请国家批准各自的区域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广东、广西、四川等省区也通过不同方式运作,希望成为第三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武汉、深圳、沈阳、长珠潭、郑州、西安等城市都在积极争取。这些地区申请设立“新特区”,一方面是大张旗鼓为区域发展造势,另一方面更是看到了“新特区”巨大的政策含金量,亦即在金融、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上将有的很多优惠。
申请设立“新特区”的争夺,同时反映出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三个矛盾:
首先是资源配置权限的矛盾。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虽然已经触动了很多方面的矛盾,但中央掌控资源配置权限、自上而下配置资源的体制并没有触动,并且集中表现在金融、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资源上。一个地区如果设立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上述政策环境方面就会有极大的改善,可以更多地发挥地方的自主性,这无疑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政策需要。
其次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矛盾。在目前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随着一些关键部门管理权的逐步上收和事权的逐步下放,地方的政策创新十分有限,地方政府在政策实施上普遍趋于保守。“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能够给予地方政府很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主权,当然会引起各地的热烈争夺。
第三,市场导向和政策导向的矛盾。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十分明显。当时,经济特区的设立有效地克服了这个矛盾。在今天市场经济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改革时期,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并没有相应减弱,所以还需要“新特区”来克服这个矛盾。当然,经济发展的动力归根到底还是应该来自市场,而不是政策,政策要做的应该是规范市场经济的行为,而不是代替市场本身。
所以,设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不应当看作是一种区域政策的倾斜,也不是巩固一个城市在某个区域内中心城市地位的一种努力,更不能当作是争夺政策资源的一个战役,而应当视为为国家的深化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一个地区,既然申请成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就应当把本地区作为国家的政策实验区,而不是特殊投资区。那么“新特区”改革的成本,就应当由地方来承担,而不是中央政府,改革的经验属于全国而不是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