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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的请用法规维护权益---《定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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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 高城市环境质量,切实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第三 用于本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环保、 环保 一管理的原则。 工商、物价、技术监督 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 监督 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实行分 规划与建设 户计量用热,原有民用建筑逐步改造实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遵循因 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第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 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 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1楼2012-11-02 17:30回复
    四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七条 采暖期自当年 11 1 日起至次年 3 31 第十八条 供热单 日止。供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 位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用户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增容方案,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 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 意。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 内容包括: 供、 停暖日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 遵守的其他规定,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 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 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 16,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 影响散热的; (二)热用户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 (三)其它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 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 采用符合规范的测温方式。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不少于总供热面积 5%的用户室温,每户按 60 平方米 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


    4楼2012-11-0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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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1 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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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按用户居住楼层、区 段、朝向等因素确定类别,每个类别每月抽查不少于一次。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测申 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进行复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 24 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 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 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 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 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第二十三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 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停暖时间累计超过 3 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热用费。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 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 后的 30 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 30 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 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热用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热用费价格实 供热单位,保证及时抢修。
      


      5楼2012-11-0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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