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 3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 高城市环境质量,切实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第三 用于本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 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环保、 环保 一管理的原则。 工商、物价、技术监督 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 监督 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实行分 规划与建设 户计量用热,原有民用建筑逐步改造实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遵循因 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第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 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 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